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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协议不要抚养费后生活艰难还能要回?
作者:陈裕琪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8日
约定是双方在明确对方意愿的情况下,共同议定的要遵守的条款,而协议是法律上合同的同义词,具有法律效应。那么协议能不能修改,可以修改的话需要什么程序呢?
近日,郭某就面临了这样的问题。四年前,郭某和王某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但婚后生活并不如想象中的相敬如宾。很快郭某就和王某在泰安市宁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其母郭某抚养,王某不支付抚养费。
虽说女人能顶起半边天,但生活中总有许多压力来找茬,当初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郭某可能没有考虑到多方情况,认为自己能独自照顾好小孩,所以没有要抚养费。但郭某似乎高估了自己的能力,在婚后郭某一直照顾小孩和家庭,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离婚后仅靠打零工勉强维持母子两人的生活。当初郭某也没想到日后小孩的学杂费会把她压得喘不过气来吧,现在儿子要缴纳学费、生活费等费用,郭某感觉到了前所未有的绝望。
而作为父亲的王某,他长期工作稳定,还曾到国外务工,一直有较高经济收入,而且去年在宁阳县购买了一套房,对比起郭某的拮据,王某可以说的上是富足了。于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郭某决定要回孩子的抚养费,穷什么都不能穷教育。
对于此,广东正大元陈裕琪律师认为,对于婚生孩子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现在孩子已到达入幼儿园年龄,郭某没有固定工作收入。王某具有房产也有稳定收入,据此可知其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因此郭某索要抚养费是成立的。法院判决的话会按照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支付给小孩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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