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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没有劳动合同 工伤谁来赔?
作者:陈裕琪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2日
劳动合同是可以保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那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受法律保护吗?只要是对方雇佣的,为对方从事劳动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程某受雇于屠某,在他承包的全塘镇某公司工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电焊疤脱落,程某从2米多高的脚手架上跌落摔伤,随即被送往上海金山医院治疗。经诊断,程某之伤为右跟骨骨折伴移位,住院治疗6天,出院后经司法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这期间,程某花费医疗费2030.5元、护工费10216.7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1600元。工作期间发生意外,给程某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已经呈现入不敷出的状态。发生这种事是大家都不愿意的,但合法权益受损了就应该竭力争取,没想到索求屠某赔偿却遭到拒绝,最令人无语的是屠某的说辞。
屠某认为全塘的工地不是他承包的,他自己也是受他人委托要求程某参加工作,并且脚手架不是他提供,也不是他管理的,因此他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明明当初是屠某找上门聘用程某来工作的,一出事就赶紧的推卸责任,一分一毫也不愿赔偿,果然人都是自私的,好的时候嬉皮笑脸,不好的时候翻脸不认人。
对此,广东正大元陈裕琪律师认为,程某和屠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故他们属于雇佣关系。程某受雇于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屠某作为雇主应当对程某承担赔偿责任。程某可要求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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