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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名骗取股民资金构成何种犯罪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19日
在炒股的过程中,有许多炒股软件,人们可以通过炒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借炒股软件进行诈骗,那么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名骗取股民资金,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吴丁亚律师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名骗取股民资金
吴丁亚律师提示,赵子龙与关羽经商议后成立了某软件开发公司并组织人员通过违法开展股票业务的方式骗取股民资金。在组织人员实施诈骗过程中,赵子龙与关羽等人在公司在没有开发软件的能力、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情况下,以4万元的价格,在外购买到所谓的炒股软件,欺骗客户说是其本公司自己研发的炒股软件。另外,赵子龙、关羽在互联网上制作了该公司网站,并将虚假的资料、图片、信息放进公司的网站中,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股民。赵子龙还制作了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的虚假工商营业执照,关羽印制了如何欺骗客户所用的“话术单”,由公司业务员(包括公司业务部主任及升级手)按照关羽所教授的“骗术”向客户(股民)打电话,虚假宣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有专业的技术人才和股票分析师,公司在股票业有很好的业绩等,诱骗客户与公司签订合同,以2000至6000余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该公司软件,客户被说服后便通过汇款的方式向被告人黄某所开设的个人账户汇款,后通过传真的方式与公司签订《软件定制单》或《软件销售合同》。之后,为达到骗取各户更多钱财的目的,该公司升级手按照事先的安排,通过一人饰演多种角色,冒充公司领导、高层人员或证券、股票行业知名人士等方式,进一步虚假宣传公司实力雄厚、有证券、股票专业人才和内幕信息,欺骗客户进行升级,签订合同购买价格更高的股票“软件”。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吴丁亚律师认为,赵子龙、关羽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本案中赵子龙、关羽二被告人成立软件开发公司的目的即是骗取财物,在手段上则是采取以出售炒股软件的名义,国家法律并不禁止软件买卖,所以上述买卖软件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而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业务员通过采取关羽等人提供的话术或者关羽等人在培训时传授的经验,在电话中除了对客户宣传公司的实力等外,同时会宣传公司会有专门的炒股老师带客服炒股、会定期不定期的发布最新的上涨股票的信息等,很多客户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都陈述了其购买该软件不是因为相信该软件如何好用,而更看重的是后续的服务;但实质上赵子龙、关羽等人成立该公司时并没有获得证监会的许可,其本身也没有专业的股票分析团队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证券分析师,因此不可能向客户提供股票上涨的消息,即使后续会提供一些信息这些所谓的信息都是通过公司外聘人员或者网上的公开信息获取,所以可以认为该公司采取这种销售模式名义上市出售软件其实质上是出售获得后续服务的会籍资格。其在不可能提供后续软件信息服务的情况下,虚构了上述事实可以认定为诈骗。而对于出售升级软件部分,升级手通过以一人饰演多种角色,冒充公司领导、高层人员或者证券、股票行业的一些较为知名的人物等方式,进一步进行虚假宣传,使客户相信会有证券行业的专家来带领炒股,使客户付出更大的代价购买实际使用功能差异不大的软件,其实质就是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
综合上面的介绍,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名骗取股民资金会构成犯罪。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名骗取股民资金有什么后果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