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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有限公司强制盈余分配纠纷案例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8期
(4篇案例)
本期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有限公司强制盈余分配、反向炒信与破坏生产经营、注销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等问题。
案例1争点: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陕西某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某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需达到享有权益排除执行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执行异议之诉中,利益和主张相对的双方首先是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不能据此当然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763号
案例2争点:有限公司强制盈余分配——甘肃某有限公司与庆阳市某热力有限公司、李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裁判要旨:1.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诉讼中可强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在确定盈余分配数额时,要严格公司举证责任以保护弱势小股东的利益,但还要注意优先保护公司外部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等的利益,对于有争议的款项因涉及案外人实体权利而不应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作出认定和处理。
2.盈余分配义务的给付主体是公司,若公司的应分配资金因被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而不足以现实支付时,不仅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利益受损的股东可直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滥用股东权利的公司股东主张赔偿责任,或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责任,或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九条的规定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
案例3争点:反向炒信与破坏生产经营——江苏省某人民检察院诉董某、谢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裁判要旨:一、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恶意大量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导致相关单位被网络交易平台认定为虚假交易进而被采取商品搜索降权的管控措施,造成相关单位遭受损失10万元以上,其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二、网络交易平台的搜索排序属于互联网的运营方式,应认定为生产要素。在刑法解释上,可以比照实体经济的信誉、商誉予以解释。反向炒信既损害了对方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了生产经营,二者竞合的,应择一重处。三、被害单位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害,可以综合案发时行业发展趋势、被告单位日常收入情况、案发时收入情况,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予以认定和评估。
案例索引:(2016)苏01刑终33号
案例4争点:注销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行政程序违法射阳县某文工团诉射阳县某新闻出版局程序不正当注销文化行政许可纠纷案
裁判要旨:虽然现行法律对行政许可注销行为的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但行政机关在注销行政许可时仍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行为的依据、理由,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在注销行政许可前未告知行政相对人,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在作出注销决定后又未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要求撤销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注销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4)盐行终字第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