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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裁决所依据证据系伪造,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申请人(原仲裁第三被申请人):倪xx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A公司
 
原仲裁第一被申请人:B公司
 
原仲裁第二被申请人:郑xx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7829日。
 
二、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6121日起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三、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71123日。
 
四、裁决结果:一、B公司、郑xx、倪xx连带向A公司支付融资款人民币500万元;二、B公司、郑xx、倪xx连带向A公司支付截至2017829日的利息和罚息共计人民币1,359,029.99元;B公司、郑xx、倪xx并以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连带向A公司支付自2017830日至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三、B公司、郑xx、倪xx连带向A公司补偿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0,000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8,871元,全部由B公司、郑xx、倪xx连带承担。A公司预缴的仲裁费人民币88,871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B公司、郑xx、倪xx应迳向A公司支付人民币88,871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一、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二、本案仲裁庭裁决要求倪xx连带支付融资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律师、仲裁费等所依据的2015610日《保理业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倪xx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系他人伪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倪xx向本院申请对《保理业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倪xx”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本院准许了该鉴定申请并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为:“l、编号:HQSFPRM-FL-201505-0014《保理业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十二条乙方处xx”签名笔迹与委托方提供的xx”样本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笔迹。2、《保理业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乙方有权签字人处xx”签名笔迹与委托方提供的xx”样本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笔迹。
 
深圳国际仲裁院两次以EMS特快专递向倪xx邮寄送达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收件地址包括倪xx的身份证住址以及合同约定通讯地址,邮件分别以地址不符、电话无人接听拒收为由被退回。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仲裁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系伪造,经鉴定《保理业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并非倪xx本人所签,倪xxA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仲裁院对倪xx的相关裁决所依据的《保理业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系伪造,故仲裁裁决中与倪xx有关的裁决部分应予撤销。

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法,倪xx主张的其未收到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仲裁程序违法。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送达符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送达或者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其他能提供记录的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或者仲裁院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三)仲裁院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1、送达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注册地、居住地、户籍登记地址、身份证地址、口头或书面向仲裁院确认的地址、对外使用的任何有效地址、当事人协议中列明的地址或者仲裁院认为适当的其他通讯地址中的任意一个地址……”。仲裁院向倪xx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邮寄了仲裁通知等法律文件,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倪xx以未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倪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xx裁决第一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融资款人民币500万元中有关倪xx(第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
 
二、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xx裁决第二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17829日的利息和罚息共计人民币1,359,029.99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并以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830日至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中有关倪xx(第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
 
三、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xx裁决第三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补偿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0,000中有关倪xx(第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
 
四、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xx裁决第四项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8,871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连带承担。申请人预缴的仲裁费人民币88,871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迳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88,871中有关倪xx(第三被申请人)承担的内容。
 
  案
 
        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的,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进一步明确,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是指(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情形。
 
        本案例中,法院经委托鉴定后认定《保理业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在此情形下,涉案仲裁裁决存在两项可撤销事由,一项是没有仲裁协议,一项是伪造证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规则》(2017版)第9条也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依照上述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承认仲裁院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从裁定书所载有限信息,我们无法判断仲裁中第三被申请人即本案申请人,有无就仲裁协议/管辖权提出异议。但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来看,申请人并未主张没有仲裁协议这一撤销事由。奇怪的是,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即没有仲裁协议、伪造证据,部分撤销了仲裁裁决。一般理解,除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外,法院应仅就申请人主张的撤销事由进行审查。《仲裁法》第58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仲裁法解释》第21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从司法审查的实践情况来看,重新仲裁的情形并不多见,构成伪造证据撤销事由的,法院大都直接撤销仲裁裁决。实际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仲裁成本,也浪费了既有的制度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