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在夫去世后 享有大部分房产份额 提出获房所有权 给女儿折价款 房屋析产 份额占大头者胜 基本案情 老童与老伴刘女士在西城区有一套房屋,老童去世后,房屋由刘女士居住。因行动不便,刘女士在外租住其他房屋。小女儿小英就搬进来居住至今。 现在刘女士和另外两个女儿一起将小英告上了法庭,她们说,因房屋被小英占有使用,致使她们无法实现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等相关权益。刘女士要求判决房屋归她所有,她向三个女儿支付房屋折价款。 小英则称,她同意按法定份额继承房屋,因为她爱人居住的房屋属危房,如果对父母的房屋进行析产,她要求确定16平方米的面积归她所有,她继续居住此房中属于她的房屋份额内。 诉讼中,根据双方要求,由法院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结果房屋市场价格为86万余元。 西城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分别给付三个女儿各10万余元。
法官析案 本案中的这套房屋为老童与刘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老童去世后,其占有的房屋份额应认定为遗产。 老童生前未订立遗嘱,所以他的遗产(1/2的房产份额)由继承人刘女士和三个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刘女士在继承后实际占有房屋5/8的份额,并且她没有其他住房,小英和两个姐姐仅各占有1/8的份额,所以刘女士要求析产后享有房屋所有权、由她向三个女儿支付房屋份额折价款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