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个人之间转让承兑汇票属无效行为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12年08月07日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有价凭证、无因凭证,可以基于给付对价原则进行背书转让,从而实现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功能、结算功能。例如,甲公司持有一张200万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因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价值200万的商品,如双方同意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那么甲公司就可以将持有的那张200万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乙公司,完成交易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 银行承兑汇票是远期汇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想提前使用汇票上记载金额,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在贴付一定贴息后,即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金额(贴现时,银行会直接扣除贴息后将贴现余额打入贴现申请人对公账户)。银行承兑汇票贴息随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的调整而变化。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我国票据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票据市场工具品种单一,加上商业银行管理中的一些漏洞,银行承兑汇票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引发了不少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已成为不法分子实施金融诈骗犯罪的首选领域。由于最近国家银根收紧,资金企业融资困难,民间资本逐渐活跃,承兑汇票在个人之间流通和贴现的情况非常严重。 而我市新建镇的涉及承兑汇票案发的是由于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使我市的一些企业和个人遭受了重大损失。一些企业有经商过程中,收取了银行承兑汇票后,无法支付,贴现困难,于是,他们违法把承兑汇票出售给了个人。由个人按一定的比率将现金给企业,从而导致了个别犯罪嫌疑人利用时间差将承兑汇票骗到手后,先进行贴现,然后,再进行挥霍。等债权人发现后,已经造成了数额不小的“黑洞”。 虽然,公安机关已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也尽最大努力追赃。但是,给一些企业和个人造成的巨大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背书转让给个人。因此,承兑汇票交给个人进行贴现,以及个人之间进行流转是违法的,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此外,一些个人专收承兑汇票再转手进行高利借贷。牟取暴利。其实,这样的行为,对于任何一方来讲,风险都非常大。很多在个人流转过程中的银行承兑汇票已被别人挂失或被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本来价值数百万元的承兑汇票变成了一张废纸。因此,企业收到承兑汇票后,要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贴现和支付,绝不可以交给个人进行贴现。 在这资承兑汇票的风波中,一些企业在追赃没有希望的情节下,更是恶意地在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声称票据遗失。请求除权判决。这样的做法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得不偿失。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一些企业虽然启动了公示催告,一旦有人申报,公示催告程序立即终结。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即使没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发现票据并未遗失,而是当事人恶意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达到非法目的。法院也不会作出除权判决。 因此,目前存在着大量的个人之间持有的承兑汇票在市场上进行流通交易均是无效行为,极易产生纠纷和造成重大损失,持有承兑汇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正规渠道在支付对价后进行背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