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贩毒罪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08日
郭某贩毒案,于昨天下午在北京市一中院进行了法庭辩论,随后合议庭进行合议,并当庭判处郭某和刘增起无期徒刑,另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和7年。
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在于警方有无使用特情人员诱惑犯罪。刘增起的辩护人认为,刘增起去成都购毒,是受王某的诱惑,王某向刘增起提供了毒资。但是,王某给刘增起毒资的地点是繁华地段,应该有摄像头,但警方未去调取。刘增起到成都后,曾给王某发短信说“你的钱不够”,王某也回了短信,但是,警方未调取此短信证据。刘增起返回北京的路上,王某也数次打电话,结合种种证据,可以推断,王某是公安机关的“特情人员”。而根据有关规定,警方的特情人员诱惑他人贩毒时,应对案犯从轻处罚。因此,对刘增起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另一被告的辩护人也指出,如果王某不是特情人员,如何解释王某为刘增起提供了毒资,而办案机关却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对于辩方的意见,公诉人表示:“几名辩护人都谈到了王某是特情人员的问题,公诉人统一回答。从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警方2011年6月份拿到了刘增起涉嫌贩毒的情报,并进行监控,2011年8月份开始抓捕。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不是特情人员,不存在诱惑犯罪的问题。”
公诉人介绍说,王某确实被警方刑事拘留过,但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未予批捕。此外,王某和刘增起的短信联系,并未涉及贩毒。
昨天下午3时30分,合议庭经过合议,对此案作出上述判决。
警方预审策略值得探讨
郭某贩毒案把非法证据排除和证人出庭这两个司法审判中的老大难问题,一次展示在旁听群众面前。昨天下午此案宣判后,旁听了此案的公检法领导和法学专家进行了讨论。有的专家表示,在审判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他以前也很少见。
著名的刑辩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钱列阳专门针对法院排除的非法证据发表了看法。钱列阳认为,昨天的庭审提出一个现实问题,即警方能否在预审中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的策略。他说:“我以为郭某会说自己被打了,但他并没说被打了,而是说侦查人员告诉他想不想见到他的孩子。这就反映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威逼、利诱、欺骗这样获得的证据是否是非法证据?因为就我所知,公安大学有预审专业,他们认为预审的策略就包括了这些东西。因此,对刑讯逼供是否局限于肉体上的侵害?对于威胁、引诱、欺骗这样的一种预审策略是否是应该纳入非法证据的规则?这值得探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证据法研究所教授刘广三评论说,法官仅仅排除了郭某的一份供述,应该说是公诉人的一个幸运。其实郭某还有很多的认罪供述,所以公诉人紧接着就会出示郭的其他认罪供述。刘广三说:“这种幸运不是总有的,也许将来有法官把所有的定罪供述全部予以排除。郭某案的特殊情况在于他不是用刑讯逼供的方式,如果是用刑讯逼供获取供述,我想被告人的所有有罪供述恐怕要全部排除。”
刘广三还分析说,根据警察的描述,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录音录像。很显然,在未来的刑诉法当中是不允许的。未来的刑诉法在第一次讯问时,不仅要录音录像,还要告知嫌疑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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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010年5月30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列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开庭前或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这样的“麻烦”越多越好
在北京,警察出庭作证,不多。但证据确实存在重大争议时,办案警察会被要求作证。印象最深的是2006年的一起案子,当时辩方律师提出警察违法办案,按规定,预审必须两名警察同时在场,但被告人的供述中,两名警察的名字为同一民警所签。于是,当时审理该案时,和昨天一样,两名警察在磨砂玻璃遮挡下出庭作证。
警察作为办案人员,其身份有无保密需要,躲在遮挡物后面作证,效力是否要打折扣?这是质疑者的声音。其实,昨天的遮挡物主要是挡住旁听席的视线,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都能看到证人。如果不让被告人看见,被告人怎么知道作证的是当时审讯他的警察?
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再次强调证人出庭,以后包括警察在内的证人出庭,有望成为庭审常态。昨天的证人出庭,有关部门筹备了许久,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的90多名检察机关负责人前来观摩。但是,如果法院没有把一份口供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这次证人出庭的意义就大打折扣。
在昨天的庭审中,多位辩护人提出王某系警方特情人员,存在特情诱惑贩毒的可能。那么,相对于所谓的专家、污点证人,这个王某更应该出庭作证。可惜,公诉人没让王某作证,辩护人也没申请,双方只是辩论了半天王某是否是特情人员。
昨天同行们交流时说,采访这样的庭审才带劲。可不是,证人出庭,律师辩护带劲,被告人回答问题也带劲,惟独给公诉人带来更多的“麻烦”,因为检方不能凭一堆证人的书面证言就让法院定罪了。但这样的“麻烦”越多越好,因为这是公正司法的需要,是推动法制进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