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 |
36469 元 |
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 消费性支出 |
24046 元 |
2012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 纯收入 |
16476 元 |
2012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 年生活消费支出 |
11879 元 |
伤残等级 |
死亡/伤残赔偿金 |
|
城镇居民 |
农村居民 |
|
死亡/一级 |
729380元 |
329520元 |
二级 |
656442元 |
296568元 |
三级 |
583504元 |
263616元 |
四级 |
510566元 |
230664元 |
五级 |
437628元 |
197712元 |
六级 |
364690元 |
164760元 |
七级 |
291752元 |
131808元 |
八级 |
218814元 |
98856 元 |
九级 |
145876元 |
65904 元 |
十级 |
72938 元 |
32952 元 |
注:六十岁以上和构成多处伤残的受害人不适用上述标准,依据实际年龄和伤残综合指数计算具体赔偿数额。 农村户籍在城镇生活满一年,并且有稳定收入的,可按城镇标准计算。 |
城镇 |
24046元×被抚养年限÷抚养人人数×赔偿指数 |
农村 |
11879元×被抚养年限÷抚养人人数×赔偿指数 |
注: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