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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春节假期后办理离职,劳动薪酬怎么算?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27日

 一、春节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
  2018年国家规定的春节的假期是7天,即2月15日到2月21日。这7天中只有2月16日到18日是法定节假日即年初一、初二和年初三,在这三天里加班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300%的加班工资,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2月15日(除夕)、19日、20日和21日这四个调休日加班的,单位要先安排劳动者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300%还是200%的加班工资,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之后,需要另外支付的。
  二、春节后离职的,工资怎么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离职工资是发放至劳动合同解除时。如果是在春节假期结束那天(2月21日)离职的,离职工资算至法定节假日的第三天(即2月18日)。如果是春节那天开始请求离职的,公司制度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的,一个月后劳动合同解除,工资算至劳动合同实际解除的那天。
  三、春节假期后离职的能否拿到年终奖?
  什么是年终奖?年终奖就是属于劳动报酬中的一种,是单位对于员工一年辛劳工作的奖赏。但年终奖与其他工资不同,奖金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范畴,其发放额度、发放时间和发放形式由企业自己根据情况来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奖金发不发,发多少,哪些人可以享受,哪些人不能享受,完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也就是说,如果单位的制度规定了“离职员工不能享受年终奖”,在离职时不颁发年终奖也是可以的。
  劳动法中对于年终奖是否发放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根据劳动法“同工同酬”的原则,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与个人表现确定工资标准。在离职员工已经全年提供劳动义务,且工作业绩符合年终奖享受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仅凭其已经离职就不予发放年终奖,有违公平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的年终奖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而不是为了员工前一年的业绩奖励的,对于离职的员工则无需颁发年终奖,也无权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