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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职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工亡职工家属能获得哪些赔偿?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6日
案例简介:职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原告福斯特公司诉称,原告职工李X于2014年2月26日在下班途中被杨X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碾压身亡。杨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杨X社(死亡职工亲属)等从杨X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得到了215000元的赔偿。2014年9月15日,被告杨X社等就工伤保险待遇向虞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没有将被告已获赔的215000元扣除,裁决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1840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抚恤金每月726元,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丧葬补助金1840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抚恤金每月726元。
法院判决:工亡职工家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赔偿后,仍可就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仍可就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赔偿。故原告福斯特公司关于被告杨X社等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不能再获得工伤赔偿和在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中扣除已经获得的215000元的诉称,与法无据,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工亡职工家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还可以得到工伤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如本案中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社会保险法仅规定医疗费最终由第三人赔偿,排除了医疗费的双倍赔偿,并未就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受害人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仍可就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赔偿。
本案中的原告以被告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为由,要求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