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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未领证同居男子打伤女子奶奶 起诉返还彩礼法院这么判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8日
导读: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行为进行处理。案情简介:未领证同居男子打伤女子奶奶
2015年2月18日,原告王学超与被告经介绍相识。2015年3月2日,原告王学超与被告订婚。订婚当天,原告王学超给付被告“见面礼”27000元,原告王学超的伯母及嫂子给付被告“认亲钱”600元。2015年3月6日,原告王学超给付被告“落帖款”88000元,原告王秀学、原告郭俊兰给付被告“认亲钱”1200元。2015年3月29日,原告王学超给付被告送帖款40000元。2015年5月6日,被告要求原告王学超为其购买“三金”,原告王学超花7320元在冠县世纪缘金店为被告购买了“三金”。另外,原告给付被告皮棉120斤及礼品一宗。2015年5月7日,原告王学超与被告未领结婚证,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但未同居生活。举行婚礼时,原告的亲戚给付被告“磕头钱”6600元。2015年5月10日,被告回其奶奶家未归。后来,原告去接被告,却与被告奶奶发生纠纷,并伤害了被告奶奶,被告未回来与原告王学超同居生活,二人遂解除婚约,但被告未返还原告上述财物。现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55000元、“认亲钱”1800元、“三金”皮棉120斤及礼品一宗。
法院判决:被告曲海新返还原告王学超128000元的70﹪,即89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学超按照习俗给付被告的“见面礼”27000元,原告王学超的伯母及嫂子给付被告的“认亲钱”600元,原告王秀学及原告郭俊兰给付被告的“认亲钱”1200元,原告王学超给付被告的“三金”、皮棉及礼品,应视为对被告的的赠与,依法不应返还。原告王学超按照习俗给付被告的“落帖款”88000元及“送帖款”40000元,数额较大,超过了冠县当地生活水平,因二人未共同生活,依法可由被告返还给原告王学超。被告不回来与原告王学超同居,导致双方解除婚约,主要是由原告方伤害被告的奶奶引起,“落帖款”88000元及“送帖款”40000元可酌情由被告返还。原告王秀学、原告郭俊兰不是婚约当事人,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物,无合法依据。原告合法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不合法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律师说法:返还彩礼有哪些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行为进行处理。
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不是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但可成为单纯返还彩礼(财物纠纷)诉讼案件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