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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闪婚夫妻无感情,已赠彩礼能否要回?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0日
导读:婚姻纠纷案件的处理涉及彩礼的问题不在少数,彩礼的赠与以及返还问题的处理要遵循相关的司法解释,那么如果闪婚夫妻无感情,已赠彩礼能否要回?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大龄男女为爱闪婚,感情变淡讨还彩礼
家境比较困难、已是大龄“剩男”黄某系某县某村村民。今年3月初,经媒人韩某牵线介绍,与36岁的离异女士张某相识,相亲时,双方对对方的相貌、条件、言行举止等都能接受,都觉得能成亲,便决定尽快定下这门亲事。同月6日,二人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定亲,并给与张某彩礼款30100元。但是,虽然黄某与离异女士张某定了亲、办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双方因为举办婚礼闹崩分手。黄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结婚并未共同生活,判决如数归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结婚登记,定亲时,黄某自定亲后分2次给付张某共现金34100元,并购买手机、衣物花费大量现金此后,未举行结婚仪式、未同居生活。法院认为,黄某、张某认识时间较短即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黄某请求与张某离婚,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予以准许。现有证据证实,张某接受黄某的彩礼30100元,依法应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法院判决黄某与张某离婚、由张某返还定亲彩礼34100元。
律师说法:已赠彩礼能否要回?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男当事人起诉索要彩礼,恰好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2个要件:以离婚为条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因此其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