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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为避债务“假离婚”,赔了夫人也折钱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1日
导读:债台高筑的李某自作聪明,想出了“假离婚”的方法来躲避在外欠下的高额债务,最后非但没有躲避债务反而落得妻离子散的下场,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案情简介:张某诉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李某于1996年娶王某为妻,婚后生有一女。夫妻二人在外打拼,日子过得颇红火。但后来,李某在外投资失败,欠下张某巨款,无力偿还。为躲避债务,两人决定假离婚,转移财产。2004年1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女儿由王某抚养,房屋等财产全部归王某所有,所欠一切债务由李某负责偿还。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出入各种场所。后来,王某与李某感情逐渐淡化。王某带着女儿离开了李某。张某得此事后,向法院起诉李某与王某,要求李某与王某之间的离婚无效,债务由二人偿还。
法院审理:夫妻双方仍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夫妇虽对他们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但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该案中,李某夫妇对财产的约定实质是为了逃避债务,约定的内容损害了第三人即银行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规避法律的约定。李某所欠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承担债务。遂判决:李某与汪某两人离婚,但双方协议被同时判决无效。
律师说法:为躲避债务夫妻之间的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指的就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当中,李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张某借款,用于夫妻之间的生活和经营,该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李某和王某在离婚时先分割共同财产,从形式上,对共同债务明确为一人偿还,而实际上义务人因无偿还能力,而使债务难以清偿,那么,这种民事行为既违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债务清偿的程序和原则,又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民事权益。再说,有时这种“离婚”并非是行为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即“离婚”是假,规避法律是真,与《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相悖。总而言之,无论是以照顾女方和子女或以其它借口将财产的全部或多数分给女方或子女,这样的离婚协议都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