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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关于购房那些你应当知道的事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9日
一、美媒称中国买房热
美媒报道,在能够轻易借助信贷的环境里,中国各大城市又掀起了买房的狂潮,甚至蔓延到一些二三线地区。人们开始通过借贷抵押等途径买卖房屋,当每个人都在谈论买房的时候,不免让人担心中国房产经济已经达到饱和,正面临债务推动的投资泡沫,类似于去年夏天崩盘之前的股市泡沫。而政府长期以来严格控制土地建房的政策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购房热度。
二、关于房产你应当知道的那些事
买房已经是被人们嚼烂的话题,然而很多人都是盲目跟风去买房,那当你买房遇到各种状况孤立无助时,该怎样寻求法律援助呢?下边法邦网将为您提供对于买卖房屋你应当知道的那些事:
1.区别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成立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只要当事人意思达到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而合同的效力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一定导致发生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法》规定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合同成立为条件,而不是以合同生效为条件。
2.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合同的介绍人,自己一般不直接参与订立合同,居间人既不是代理人,又非当事人和保证人,他不能保证合同双方一定履行合同。居间行为所介绍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一经成立,居间人的作用即结束,因此,不能要求把合同履行作为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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