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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为逃避债务低价转让房屋,合同被撤销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5日
张三与张四系同胞姐弟,张四与王五系夫妻。2009年10月10日,张三向原告借款35万元,月息一分,借期一年。现归还期限已过,被告认欠不还。2011年1月1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偿还债务。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三已于2010年7月16日与张四、王五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将其所有的位于嵊州市的一幢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四、王五,但税务机关核定的该房屋价格为169.9万元,实际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2010年9月10日,该房屋过户至张四、王五名下。原告认为,张三为逃避债务,将自有房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而所得房屋转让款又不用于履行债务,且房屋买卖双方关系特殊,足以认定双方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张三与张四、王五于2010年7月1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法院判决: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张四、王五与张三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显示,当时转让本案讼争房屋的价格为80万元,而税务机关对该房屋的核定价格为169.9万元。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也已构成明显低价。该低价转让行为已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房屋交易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具备相互串通的便利条件。三人交易房产的行为具有互相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张三和张四、王五的行为具备了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判决撤销张三与张四、王五于2010年7月1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律师说法:债务人是否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应当结合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和市场交易价格综合确认
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导致担保债权人债权的责任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对于不合理低价的认定,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本案中,张四、王五与张三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显示,当时转让本案讼争房屋的价格为80万元,而税务机关对该房屋的核定价格为169.9万元。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也已构成明显低价。该低价转让行为已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房屋交易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具备相互串通的便利条件。三被告交易房产的行为具有互相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张三和张四、王五的行为具备了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判决撤销张三与张四、王五于2010年7月1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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