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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分手时因恋爱赠与而产生纠纷 对方是否享有返还请求权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0日
导读:在日常生活中,恋爱关系确立后,男方往往会想尽各种办法讨女方喜欢,包括不惜重金为女方购买房子、车子等财物。那么,此时一旦女方提出分手,男方究竟可否要求其返还这些财物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物
  2013年2月1日,张某某和林某在朋友聚会时相识,在之后的交往中,张某某对林某心生情感,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过程中,2014年10月21日,11月27日、12月5日,张某某通过自助银行分别给林某转款5,000元;2015年7月11日,张某某通过自助银行给林某账户转款1万元;2015年8月,为林某购买车辆张某某支出169,700元,并支付保险费用6,707.67元,该车辆落户在林某名下,上述款项共计201,407.67元。2015年9月11日,林某向张某某提出分手,张某要求林某返还上述财物,林某认为上述财物是在恋爱期间张某某自愿赠与给自己的,不同意返还。为此,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返还转账款、购车款及保险费等财物。
  法院判决: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物参照彩礼的规定应予返还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账相应款项不构成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关系,不应适用合同法而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尽管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不宜直接认定为彩礼,但是从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实际情况来看,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的赠与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该赠与的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即均属于目的赠与,故本案宜参照彩礼的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林某应向张某某返还购车款、保险费及其他转款。
  律师说法:如何处理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物?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通常包括彩礼及嫁妆所引起的纠纷。就本案而言,双方因恋爱期间出资购车及转账而引发的财产返还纠纷,亦应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应当参照彩礼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账相应款项不构成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因为张某某在恋爱期间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的行为,完全是基于双方的恋人身份关系而为之的,其最终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知,张某某的上述赠与是与身份有关的赠与,其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故不应适用合同法而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的性质宜参照彩礼处理。所谓彩礼是指按照习俗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前送给女方的礼金或物品。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彩礼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而本案中,尽管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不能直接认定为彩礼。但是从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实际情况来看,张某某的赠与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其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即均属于目的赠与,故本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支持张某某返还购车及其他转款的请求。以上文章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