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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刑法反腐的特色与经验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2日

刑法具有特别的威慑力和特殊的严厉性。通过刑法打击腐败行为,不仅可以及时遏制腐败,对腐败起到“治标”的作用,还可以以刑罚的震慑对腐败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理应作为不可或缺的反腐败策略。聚焦腐败犯罪高发领域和环节
   近年来,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集中化现象越来越明显。司法机关掌握了腐败犯罪要案多发的领域和环节,确定了应重点查处和惩治的行业、部门和部位,逐个分析其特点、规律,研究精确打击和防范的对策,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全面正确地履行司法职能,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势头。 
   就目前而言,司法重点惩治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利用人事权、执法权、审批权、监管权等权力谋取私利的职务犯罪;征地拆迁、退耕还林、征地补偿、惠农补贴发放等涉民生领域、与民争利的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涉及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
高度关注基层和农村腐败 
   2008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目前,多个省份正在着手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2011年,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在刑事司法领域,司法机关在严厉、精确打击涉及高职位、高级别官员的大案要案,取胜于“主战场”的同时,也高度关注腐败的“落势化”倾向,直面农村和基层反腐的严峻形势,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查处了一批基层腐败案件,尤其是在开发区、城中村和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的案件。
借助互联网畅通民间举报渠道 
   充分利用民间力量是构筑反腐败体系的重要一环。统计表明,超过70%的腐败案件线索来自于群众的举报。要让民间反腐保持良性发展,关键在于政府职能部门及时介入,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及时沟通的良好关系,并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公民有序参与。除传统参与渠道之外,近年来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特性使得它越来越成为公众行使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腐败案件线索,督促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并公开处理情况的重要渠道。 
   纪检、监察、司法等反腐败的核心部门已深刻意识到网络对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强大威力。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中共党建辞典》收录了“网络反腐”的词条,是互联网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得到中国官方认可的一个重要标志。相关部门和机构一直致力于积极探索举报网站建设策略,建立健全举报网站受理机制及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为公众行使监督权、表达权、知情权提供便捷畅通的平台。
注重预防与惩治相结合 
   对腐败犯罪的惩治是在腐败行为实施、危害发生之后的一种补救措施,不可避免会耗费一部分廉政资源,而有效的预防对策和措施则把腐败犯罪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防止其对社会造成最终危害。因而,预防能够治本,而惩戒主要治标。再者,当前中国反腐败的总体态势是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这同样说明,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注意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正因如此,党中央将“惩防并举”确立为反腐倡廉的方针之一。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中国的司法机关在预防腐败犯罪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部署。2010年起,一项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年度报告制度”开始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建立,旨在把打击职务犯罪端口前移。
统筹查办受贿与行贿 
   行贿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受贿与行贿是一种对合犯罪。司法机关查处腐败案件的实践表明,查处行贿有利于突破受贿案件,查处受贿也有利于发现、突破行贿。在分析线索、研究制定初查和侦查预案时,应深入分析研究受贿、行贿线索的可查性,同时制定相应的初查计划和侦查计划,确保查受贿与查行贿工作同步走、两推进。2011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肃查办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行贿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通知》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坚决惩治受贿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查办严重行贿犯罪的工作力度,重点查办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等8类行贿犯罪案件。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8月31日第104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