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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购房承诺了优惠,买房是不是真的可以便宜?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0日
购房承诺的优惠
挂靠工程公司的俞某给开发商做工程,完工后同意以房抵工程款,唐某从工程公司买了一套111.07平方米的房屋,俞某及合伙人聂某出具《情况说明》,承诺按优惠价每平方米2250元认购,公司优惠下来的款项在唐某办理完全套购房手续后返给唐某。唐某以每平方米2255.54元办完购房手续并领产权证后,要求工程公司兑现优惠承诺。
房款是可以减少?
《合同法》(1990年10月1日)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年7月7日 法发[2009]40号)第13条:“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 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第14条:“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律师说法:买房可以便宜
1.俞某、聂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系公司行为。俞某、聂某向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虽未加盖工程公司的印章,但聂某系挂靠该公司,俞某系聂某的合伙人,故聂某、俞某与工程公司的关系系工程公司的内部关系。本案工程公司为开发商所做防水系该两人以工程公司名义进行,故聂某、俞某对外所进行的防水工程及以房抵款的相关事宜均系代表工程公司实施,而工程公司亦认可唐某所购房屋系冲抵防水工程款的房屋。
2.本案虽无证据证明聂某、俞某经工程公司授权对唐某进行房价优惠,但唐某有理由相信该两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系代表工程公司,且该《情况说明》中聂某、俞某两人亦系以工程公司名义进行承诺,故依《合同法》第49条规定,聂某、俞某出具该《情况说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工程公司不能以其与聂某、俞某所存在的内部关系对抗对外的债权人,该《情况说明》有效。
3.工程公司应依《情况说明》返还优惠房款。工程公司应依《情况说明》所明确的优惠标准,向唐某返还优惠价,房屋面积为101.07平方米,房款为278,502元,故工程公司应向唐某、王琼英返还的优惠房款为51,095元(278,502-2250元/平方米×101.07平方米)
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承诺的优惠购房内容,应当遵守。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就优惠购房条件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邀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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