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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股权众筹迎新发展,股权众筹的分类与法律风险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2日
导读:2014年5月,证监会明确了对于众筹的监管,并出台监管意见稿。2017年,股权众筹进入全球的发展的第7个年头。在新的发展时代,股权众筹又出现了哪些法律风险值得注意?       股权众筹迎新发展
2017年,股权众筹在全球的发展已经进入了第7个年头。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都面临着就业、经济增长等挑战的背景下,股权众筹因其可以为存在资金缺口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能够起到提高就业率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而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而经过6年的发展,股权众筹平台在商业模式、产品形态、发展思路等方面的探索也日益清晰。今年,股权众筹迎来以下几个新趋势。1、股权众筹行业的全球化布局和整合将进一步加速。2、中国的股权众筹行业将进入新一轮的加速洗牌期。3、构建大数据平台,优化投融资服务成为重点方向。4、移动端成为重中之重,平台的布局将进一步加速。5、平台移动端的发展将进一步促进社交场景的搭建。6、专业化的重要性被充分认识,将成行业发展核心。
       股权众筹的分类与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从是否担保来看,可分为两类: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股权众筹。无担保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有担保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但这种模式国内到目前为止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而在法律风险方面,可能遇到以下几种情况。一、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二、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但是,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三、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并且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符合《公司法》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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