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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居住地的性质影响农民工的人身损害赔偿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8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该复函的主旨是农村人可按城镇的标准进行赔偿,但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居住在城里。实践中,如何证明是住在城镇里,首先是暂住证明,其次就是住房合同加房东出庭及居委证明。但很多情况下,外地民工在城镇务工是不办理暂住证的,又另外是住在城镇边缘,因为房租低廉。如果没有暂住证,又住在城镇的边缘,这样,对受害人的赔偿计算是很不利的。所以,在劝民工进城务工时办理一个暂住证外,遇到这样荆手问题还必须去面对,找办法解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段时间,本人代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经两审,现终有终审判决以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一、二审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计算标准提出了多处的质疑,其中就有关于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的问题。原告是离开农村在镇里打工,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按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赔偿标准进行计算赔偿。一审中原告提供了房东的证言,证明原告是住在镇里并且是多年,故因按城镇户口的标准计算。在对房东的证言的质证中,被告问及房东的户口性质是农户,但被告一审的质疑法院没有采纳。至二审,被告即上诉人对原告的户口性质仍是咬住不放,坚持应按农户的标准进行赔偿。二审中,原告即当事人提交了房东的房产证,但该房产证是农村的,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映证了上诉人的说法。因代理人的疏忽,在当事人说是房屋属于镇里的情况下没有去核实该产权证的性质。至当庭被上诉人抓住把柄,死死咬住我方当事人的赔偿应按农户的标准进行赔偿。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代理人让当事人去原户籍所在地开了一张长期在外务工的证明及现居住地的村委开了一张不在本村承包土地及在镇里经商的证明。当事人开出该两份证明交予法官,法官不愿收,认为已过了举证期限,但代理人坚持让当事人交到法官手上。后觉得这两份证明的力度不够,又让当事人多方打听,其所住区域在城镇发展是否划归当地镇里管辖。当事人经过认真的了解,并从当地的派出所开出了证明,证明内容有三项:首先,该房所在地,其次,该房房主是谁,再者该房所在地是镇里管辖的区域。此证明送至法院,很快法院的判决就送达代理人处,最终是维持了一审判决。如果因居住地的属性问题被法院给改判了,那么会相差近十万元。文章来源法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