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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后出生孩子继承权纠纷,出生时间是否影响继承权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1日
案情简介:离婚后出生孩子继承权纠纷
        王某一家兄弟姐妹六个,王某是家中老三。由于父亲去世得早,一家人都靠母亲吴老太拉扯长大。王某曾有过一段婚姻,他与前妻生下了王某兰、王某华两个女儿。在与前妻离婚后,他又与比他小十多岁的李某结了婚。在婚后不久,两人便再次离婚。虽然当时李某已经怀有身孕,但她依然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王某名下的住房她也没有要求分割,而是在协议中约定房屋全部归王某所有。2003年7月,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2004年1月,他们的女儿小秋出生。李某的说法是两人是假离婚,离婚后,两人依然以夫妻身份一起生活,因此虽然“约定”了房屋的归属,但两人一直没有进行房屋变更登记。周围的村民压根儿不知道两人离婚的情况,村委会也表示,两人始终以夫妻相称,生活上没看出有什么异常。就在小秋还不到两岁时,王某因遭遇意外不幸身亡。小秋和她同父异母的姐姐王某兰、王某华以及王某的母亲吴老太一起领取了王某的人身意外保险金,在保险金领取的通知书上,写明了四人均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时,其余亲属对保险金的分割都没有表示异议。但几年后,在处理王某名下的房屋时,王家人与李某母女产生了巨大争执。
        王某名下的这套房屋,原本是某公司的顶账房,原价32万余元的房屋被该公司以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但王某仅来得及缴纳了部分房款,就因意外去世,剩余的12万元房款是李某在2006年交清的。而这套房屋在2013年的评估价值已经达到205万余元。
        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屋全部归王某所有,但在交清房款后,李某很快便以自己的名义将这套房屋出售给他人。为此,王某兰、王某华和吴老太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和再审,最终确认李某与他人的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屋转卖并没有成功。随后,为了防止房屋再次被李某变卖,王某华搬到这套房屋中居住,并且与家人一起拒绝小秋参与房屋的分割。十岁的小秋将有继承权的王家人一同起诉到法院,母亲李某作为她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在法庭上,王家人一直声称小秋并非是王某的亲生女儿,因此没有资格参与遗产继承,更没有起诉的资格。他们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女性孕情诊断证明”,上面记载,在李某与王某离婚前五天,医院诊断显示李某并没有发现妊娠,因此认为离婚时李某并没有怀孕。但这显然与女性的生育常识不符,李某与王某离婚不到六个月,小秋就已经出生,并且区妇幼保健院的妊娠档案显示,小秋是足月生产,生产时医院实施了剖腹产手术,这与王家提供的证据全然矛盾。
        小秋提出虽然父亲已经去世,无法做亲子鉴定,但可以对她与姑姑、叔叔等亲戚的关系进行亲缘鉴定,并且可以对档案中父亲的笔迹进行鉴定,从而判断自己与父亲的关系以及是否具有继承资格,但王家人明确表示拒绝。
法院审理:婚后子女获得继承份额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定,小秋系王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小秋与被告共同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小秋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折价分割,被告拥有诉争房产,并应向小秋支付折价款54万余元。
律师说法:出生时间是否影响继承权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认定双方有亲子关系,但这一原则并没有被写入法律,而是属于婚生子女的推定情形。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义务,因此只要小秋与王某存在父女关系,就可以享有继承权。《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李某提供的孕期档案,小秋是在孕后第41周生产的,因此可以推定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已经怀孕。原被告双方虽然举出了相反的证据,但王家八人提供的诊断证明显然与常识不符,不足以反驳小秋提供的证据。小秋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王家八人的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达到了证明标准。而王家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进行亲缘鉴定,就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而王某的去世也并非是笔迹鉴定无法进行的理由,因此法院无法采信王家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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