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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承诺贷款却未兑现 中介有责应赔损失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4日
      王某欲购买刘某房产,遂向某中介公司咨询购房事宜。王某因担心自身存在个人征信问题,就能否办理购房贷款多次向中介公司咨询,并将个人征信相关材料信息交付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经核实后,明确告知王某可以成功办理相关购房贷款。后王某与刘某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代为办理贷款事宜。协议签订后,王某向中介公司交纳中介费15000元,向卖方交付购房定金5万元。后王某准备向刘某支付首付款并申请银行贷款时,中介公司却告知因其征信有问题银行不予贷款。
      贷款不能,房屋买卖合同就无法履行,王某所交的定金也不能退还。三方产生争议且协商未果,于是,王某将中介公司诉至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诉求退回中介费及定金共计6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对王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对自己能否办理购房银行贷款亦负有一定审查注意义务,遂判决中介公司按照损失总额80%承担赔偿责任,剩余由王某承担。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调解,中介公司赔偿王某50500元。
       本案中能否成功办理购房银行贷款系王某是否同意缔结合同的重要考虑因素。中介公司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积极调查义务,亦未对可能无法办理购房贷款的风险进行明确提示,只是告知王某经核实可以办理购房贷款,该过失行为导致委托人王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中介公司应对王某支付的定金和佣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某对于自己能否办理购房银行贷款亦负有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判决中介公司承担80%的责任,王某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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