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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增多,怎么破?(二)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8日

双罚制为企业追赃挽损

2020年12月2日,一声法槌落下。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苏某某和北京某北方科技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某某是北京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他于2008年2月至2017年4月任职于北京一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在工作期间从该公司员工张某某处获得了稠化剂产品的配方。这个配方是这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为防止配方泄露,该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并在实验、生产过程中对原料采用代码制管理。从2017年起,苏某某所实际控制的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上述配方生产并销售稠化剂产品,获利290余万元。  
“经鉴定,稠化剂相关技术信息于2019年3月8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北京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产品配方与其具有同一性。”顺义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王凤告诉记者,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他们攻克了秘密点性质辨析等多个认定难点。  
何为秘密点呢?王凤解释,秘密点是揭示商业秘密特征的事实。作为本案秘密点的稠化剂配方中包括各种原料及其配比比例,经对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试验数据、研发记录进行审查和比对,认为产品配方是一个整体,因为决定产品品质的核心原料配比属于商业秘密,所以技术信息整体也属于商业秘密。“也就是说,秘密点中决定产品性质的核心技术特征具有非公知性,即使其他部分技术已公开,该技术信息作为有机整体仍属于商业秘密。”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的办理并没有囿于打击犯罪,同时也着力去实现为企业追赃挽损。顺义区检察院依法确定并追加苏某某所实际控制的北京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于2020年5月18日以北京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顺义区法院提起公诉。  
8月18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决北京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30万元;苏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继续追缴北京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290万元,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是指单位犯罪中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王凤告诉记者,该案依法增加赔偿主体,有效弥补了权利公司的损失。

不起诉不代表不受行政处罚

北京某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公司”)是全国优质的建筑建材系统服务商。2018年4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接到东方雨虹公司报案,称有人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2018年3月至4月,张某某(个体工商户)从他人处低价购进带有东方雨虹公司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存储在丰台区张仪村一仓库内,并在丰台区某店铺处对外销售(销售额无法查明)。2018年4月25日,公安机关从张某某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带有东方雨虹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共570卷。经鉴定,上述防水卷材均为假冒商品,经评估,防水卷材的货值金额为15.9万元。  “我们经全面审查后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了多方的意见,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后,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均未提出异议。”丰台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亮告诉记者,该院还督促被不起诉人主动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履行民事赔偿5万元,取得了权利人谅解。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