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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入职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书面文本算合同吗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31日

小白2015年11月3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该公司提交由小白2015年11月29日签字确认的“转正申请表”,有小白岗位市场销售、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 7 000+提成,合同期限为两年,工作地点为成都,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调整工作地点等约定。2016年12月5日,小白领取工资6 883元。2016年1月10日,小白领取工资6 300元。2016年2月22日,该公司将小白辞退。小白随后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未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该委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小白申请。小白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劳动者的基本个人信息(三)劳动合同的明确期限;(四)工作基本内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六)劳动的具体报酬;(七)社保;(八)劳动保护以及职业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从上述规定看,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名称,也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书面形式。但从法律以例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看,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因此,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为劳动合同,除考查该书面文件形式外,重在考查该书面文件的形成是否系双方合意结果及内容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尤其应考查是否具有相关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与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该案中,首先,从案涉文件名称和形成过程看。该书面文件名称虽为“转正申请表”,但其形成过程系经双方协商共同形成,并由杨某签字确认。其次,从该转正申请表内容看,杨某入职时间、工作地点、岗位、试用时间、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合同期限、销售提成比例等均有明确记载。能够反映双方对牵涉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权利的劳动报酬相关约定达成了一致。故该转正申请表虽不具有“劳动合同”名称,但应当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对杨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入职登记表”等书面文本,具备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法律之所以以例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用人单位除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外,为避免纠纷,在签订劳动合同形式上,尽量采用“劳动合同”形式;内容上,应具备法定的基本内容,且应重视内容的合法性。避免相关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