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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司可否以业绩考核调整发放员工工资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9日

【案件事实】
公司与小马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公司聘请小马担任武冷轧厂总工程师,公司按照60万元年薪(税前)待遇标准聘任,具体由公司每月13日前向小马支付月薪3.5万元(税前),其余部分根据年度业绩考核情况作为绩效奖励一次性支付。后来公司实际绩效不佳,公司便以业绩考核不达标为由减少下发了小马的工资。后双反产生矛盾,诉诸法院,法院最终支持公司的决定。


【律师分析】
本案中,小马的报酬是否与年度业绩考核情况挂钩,双方存在争议,小马认为合同约定年薪60万元是固定的,与业绩考核无关,公司则认为应当按照业绩考核相关情况核算实发报酬。事实上,合同的上述约定中已经写明小马有一部分报酬是根据年度业绩考核情况发放的,通常理解该部分报酬并非固定金额,而是根据业绩表现存在浮动,这符合企业业绩工资的通常发放模式,亦与公司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发放模式保持一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因此,原审判决根据业绩考核情况计算小马的应发报酬,并无不当。
实务之中也有很多以工作考核的结果来调整劳动者实际工资的情况,这样的情形下判断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主要得看公司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此有无规定,有的话就是合法的,没有的话则是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