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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因医院没有检查出来而生下有缺陷的孩子医院有责任吗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9日

【案件事实】
甲因怀孕在丈夫乙的陪同下,到丁医院作孕期检查,戊医生接诊并建议甲做唐氏筛查。甲遵医嘱接受检查。一周后,唐氏综合症筛查报告单显示,一项指标高风险,一项指标低风险。戊医生解释道:“因为年龄大,自然会显示高风险,这是正常的,不必担心。”后来,甲产下男婴丙。不久后,丙被确诊为唐氏综合症。
甲、乙、丙主张,若及时得知胎儿缺陷,甲乙会决定终止妊娠,但因戊医生未能作出适当的产前诊断,导致甲产下具有严重缺陷的患儿丙,给父母和孩子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要求丁医院与戊医生赔偿因生育而支出的费用(怀孕与生产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丙的治疗与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

【律师分析】
本案请求方为甲、乙、丙,相对方为丁医院与戊医生,可两两对应分别检视其法律关系。(1)就甲而言,甲与丁医院间存在孕产期保健服务契约,可能基于契约或侵权对丁医院提起损害赔偿;戊医生作为丁医院的雇员,与甲之间无契约关系,甲只可能基于侵权对戊提起损害赔偿。(2)就乙而言,乙虽非孕产期保健服务契约的当事方,但依“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理论,仍可能对丁医院在这方面享有基于契约本身损害的有关赔偿的请求权;乙对丁医院、戊医生也可能基于侵权提起损害赔偿。(3)就丙而言,丙与丁医院间同样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问题;还应考查丙对丁医院、戊医生间的侵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