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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丢失身份证被登记注册公司怎么办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0日

【案件事实】
董某居民身份证于2016年9月26日前已经遗失,为此于2016年9月26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董某作为公职人员,按照规定不允许进行经营行为和担任私营企业职务。因纪检部门核查,才得知遗失的身份证被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冒用登记为公司监事职务,并开展公司经营。董某与刘某并不相识,未曾自行或委托他人办理在该公司担任监事的事宜,对某公司注册不知情,也不曾参加该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


【律师分析】
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侵害姓名权的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因此,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董某身份证丢失后已经在公安机关办理了补领手续,某公司、刘某在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是董某已经挂失的身份证,董某客观上并未参与某公司、刘某的设立行为,董某的姓名权因此已经受到侵害。某公司、刘某在未经董某许可的情况下,将董某登记为其监事,系侵犯董某姓名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