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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划分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0日

【案件事实】
张嗣(化名)驾驶货车与同方向行驶王元(化名)驾驶的农用收割机追尾,造成两车受损,乘坐收割机的王伟、刘翠莲受伤,王元(化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嗣(化名)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事发后,原告经保定市法医医院门诊治疗已好转,共花费医疗费用392元。


【律师分析】
被告张嗣(化名)驾驶机动车,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元(化名)无责任。被告张嗣(化名)因过错侵害了原告王元(化名)的民事权益,因张嗣(化名)系受雇于李利(化名),且系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上述事故,故应由雇主李利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李威也认可由其负赔偿责任。因事故本身发生在保险的期间内,应由被告人选择保财险保定第一营销服务部先在机动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