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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到底什么是侵权行为呢?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8日

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其实大部分的是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例如:交通事故中则可能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侵犯或者可能是对财产权利造成了侵犯;在打架斗殴中主要的也是对人身权利的侵犯···既然侵权行为在生活中如此之常见,那么到底什么是侵权行为呢?我们可以根据四方面的结合来判断这样一个行为到底是不是侵权行为。
1. 有侵权行为的存在。这是侵权这个法律上的行为的首要构成要件,也是第一基础。因为一个行为都不存在,后续也不可能产生一系列的结果、损害赔偿纠纷等问题。只有存在一定的行为,才有出现侵权的可能。
2. 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这是要求这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了不好的结果发生,而这个结果的发生是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损害。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必然导致损害赔偿的存在,如果都不存在损害,也就不必要进行赔偿,再次倒退,也就没必要认定这个行为是一个侵权行为。
3. 盖然性比较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会出现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这些损害结果并不必然是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是可能很多其他原因引起的。而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有直接导致结果的发生,做到主客观的统一,才能请求损害赔偿。
4. 原则上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存在过错。即侵权行为应该是存在过错的,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是很有可能主张免责的。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要件,这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