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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物权的优先效力探究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3日

物权其实在整个民法权利体系中是较为“霸道”的一种权利,常常会优先于其他权利,这是因为物权涉及到的社会事项通常都较为重大,覆盖的标的物也是较为重要的,而物权的优先效力也是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 物权优先于债权
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物权是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比较典型的是在一物二卖的场合与破产清算时的担保物权受偿。例如:甲先将电视卖给了乙,后又将电视卖给了丙,两个交易都支付了价款,但是甲将电视给了丙,那么就由丙取得这个电视的所有权,可以看出这里面虽然甲的债权先行设立,但是所有权的变更依然由物权行为来确定;又例如:甲公司在破产时有电脑一台,乙对其享有担保物权,同时丙对其享有债权,在破产清算时,电脑就乙的担保物权先行清算。

2. 物权内部的优先顺序
物权包括多种权利,它们之间也有一定的优先顺序,总的原则是成立在先的债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债权;费用型的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就抵押权而言,清偿顺序是登记的抵押权——债权比例大的抵押权——债权比例小的抵押权。而总的顺序而言就是:留置权最先受偿,后是已经登记的抵押或者质押,最后是没有登记的抵押,抵押和质押的顺序并不固定,关键的在于哪个先登记。
物权的优先效力涉及到我们物权何时能够实现,充分了解才能帮助我们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