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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共用部分的持分权问题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4日

共用部分的持分权是一个较为重要的权力,是因为在一个小区中或者一个建筑物当中,除了专有部分之外就是共有部分,而共有部分是每一个业主是都有所有权的,并且对这部分也都是有处置权的。而共有部分的持分权也可以分为两个类型:

1. 由法律所规定的共有部分
这部分的共有内容主要是在于它的目的是服务于整个小区或者说全部业主,而不能为一个业主所专有。包括:公共道路和绿地草坪、公共场所以及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这里的物业服务用房也是在于物业是服务于整个小区,而如果是占据了公用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所而修建的停车位也是共有部分。

2. 业主共同约定的共有部分
在新小区成立之后,业主之间往往会制定一个业主协议,此时业主之间是可以共同约定一个部分为共有部分为整个业主所拥有使用。
在谈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的时候,我们往往也会想到普通的共有,那这二者主要有什么区别呢?①主体:所有中的共有具有复合性而普通共有单一性;②原因:共有的发生以法定为主与约定为主;③地位:所有的共有具有从属性而普通共有具有独立性;④在共有的分割方面也不同;⑤优先购买权也不一定都有。

在共有部分的使用方面,每一个业主都是需要合理使用的,并不能任意使用,并且业主不能说放弃这个权利来免除一些义务的承担。
共用部分的持分权涉及到我们小区业主每个人的利益,需要我们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