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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益物权和类似制度的比较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在物权体系的分类中,有一个权利和用益物权有一定的相似性,那就是担保物权,至于二者是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同呢?
1. 支配对象
用益物权支配的对象是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的支配对象是交换价值。可能支配对象这个词语理解起来稍微有点费力,不妨换成目的,即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价值,而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交换价值,在设立担保物权的场合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是希望在被担保人没有清偿债务时有人能够代替他清偿债务,而担保人和债权人交换身份,获得对债务人的债权。
2. 权利地位
用益物权是居于主权利的地位,无需依赖于其他任何权利而得以独立存在;而担保物权是一种从权利,它的存在需要依赖于主债权的存在,如果那个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3. 可代位性
可代位性指的是权利的行使是否能够让第三人来进行,用益物权不可代位而担保物权可代位。
4. 权利期限
用益物权是否有期限是以双方约定为准,既能够有期也可以无期;而担保物权都是有期的,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担保物权是一种从权利,其存在和灭亡都是跟随主债权而来的,也就是说主债权的期限也就是担保物权的期限。
5. 权利客体
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动产相对而言很少;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所有的财产。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比较大概得出的就是以上不同点,当然也具有相同点,在实务中我们需要仔细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