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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直播打赏”之未成年人保护篇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7日

一、案件回顾
  未成年人小蒋出生于2009年,一直与外婆共同生活。2020年疫情期间,小蒋偷偷注册了游戏直播平台的账号,该平台由某科技公司运营。小蒋在外婆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外婆的微信,在五天之内,先后40次向某科技公司转账充值,用于购买平台虚拟币,“打赏”平台上进行游戏直播解说的主播,单次转账金额多为1000元或5000元,转账总金额高达10万余元。后,小蒋母亲发现了他的上述行为,遂以小蒋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小蒋转账充值的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平台的性质、案涉用户昵称的特征、“打赏”情况等,结合小蒋外婆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事实来看,可以得出本案所涉账号由小蒋使用其外婆手机号码注册,并由小蒋使用其外婆微信向平台转账购买虚拟币的推断,且具有高度盖然性,故认定与某科技公司实际发生网络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为小蒋。小蒋向某科技公司转账充值时仅十周岁,从转账充值的频率、金额来看,小蒋的转账行为明显超出了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小蒋的外婆对其转账行为并不知情,作为小蒋监护人的母亲蒋某也明确拒绝追认,小蒋的转账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未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直播,存在过错。同时,小蒋的母亲蒋某长期与小蒋分居,对小蒋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而且她将小蒋外婆的微信及银行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告诉了小蒋,致使本案发生,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返还原告小蒋的部分充值款项。

  二、法律解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直播平台也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由于网络直播具有不受地域限制,与观众的可交互性更强等优点,深受广大网民的喜爱。直播带货更是在疫情期间大放异彩,帮助山区以及偏远地区的农户销售了大量的滞销农产品,功不可没。
  然而,在网络直播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针对未成年人的“直播打赏”更是乱象丛生。特别是疫情爆发以来,学校大多采用了线上授课方式,促使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和电子设备的频率进一步增长,部分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花费大额资金私自“打赏”网络主播,由此产生了不少法律纠纷,亟待法律给予明确的规范与指引。
  在我国,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由于辨别能力较弱,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和高度自由开放性等特征,部分未成年人在主播的诱导下,会进行盲目性、冲动性的消费,他们有时会花费几千甚至几万元进行“直播打赏”,这种行为显然与他们的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若这些行为没有经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播平台因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此外,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若不积极履行监护责任,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负有监护过错的,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律师提醒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不仅需要法律规定与司法的支持,更需要平台、主播和家长们的共同努力。
  作为网络直播平台,应负起监管责任。对未成年人账号设置特有的“防沉迷机制”和“青少年模式”,禁止其浏览部分直播内容以及进行直播消费;另一方面,对成年人注册的账号,应通过人脸识别、身份核验等方式建立起大额资金交易提醒功能,并对可能存在异常消费的账号采取临时冻结消费、强制下线等功能防止未成年人冒用或者借用成年人账号充值与“打赏”。此外,还应当加强对平台主播的监管和惩戒力度,引导他们树立规则意识,不得引诱未成年人以虚假身份信息进行“打赏”或者通过以诱惑、虚假宣传等方式引导未成年人消费。对违反规定的主播,可以通过降低曝光度、限流、封号等措施建立起“黑名单”制度,保障直播平台正常的运营秩序。

作为家长,应当负担起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培养他们养成理性消费的习惯,指导他们合理使用互联网和电子设备。此外,家长还应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银行卡以及移动支付软件,不要随意地将相关账户和交易密码等信息告知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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