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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警救人导致车辆烧毁,为何不予行政赔偿?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9日

【案情简介】
  张某的丈夫李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为尽快救出李某,警方先后采用多种方法,都无法打开驾驶室车门,最后使用气焊切割汽车,将李某救出。尽管在切割车门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但仍致使该车失火,因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18万元。
市公安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张某不服,以交警采取气焊切割车门方式不是救人必须采取的手段,且没有预见到引起失火的后果,处理事故的措施不当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赔偿。
【法院判决】
  维持被告市公安局的不予赔偿决定。
【律师解读】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由此可知,请求给予国家赔偿的必要前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本案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在处理事故时为抢救生死不明的伤患不得不采取破坏车门的措施,不具有违法性。在伤患需要紧急抢救的情况下而采取气焊切割车门的方法,实属情况紧急,迫不得已,使用气焊切割车门虽会破坏车门,甚至致使汽车毁损,但遵循生命至上原则,面对生命权与财产权法益的冲突,优先保护生命权是充分合理的选择。且由于事故现场客观条件的限制,张某以事后推定的结果来评价警方紧急抢险行为不当的理由不成立,不具有实际的意义。
  在情况紧急,无法采取更为安全有效的措施抢救伤患的情形下,警方为履行职责而实施的紧急抢险行为,虽然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害,但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市公安局对此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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