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打响商标保卫战的第一枪:在先商标使用证据的取证方法与要点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7日

商标抢注现象在国内层出不穷。与过去相比,商标传播速度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提速及网络宣传的推广速度而加快,尤其是对于“互联网+传统行业”的新兴商业模式,一旦投入市场即可以很快的吸引公众眼球、受到广泛关注。
  对于该种商标抢注行为,真正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证明自身在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对方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将商标再夺回来。但由于商标投入市场、对外公开的时间较短,有迹可寻的在先商标使用证据相对有限,商标被抢注的企业经常面临取证难、维权难的囧境。
  案情介绍
  天极公司2014年开始筹备“极客修”手机维修服务品牌、备案以“极客修”为网站名称的网站、 注册申请“极客修”微信公众号。2015年1月,“极客修”数码设备维修平台正式上线,用户可以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预约手机维修服务。
  2015年3月30日,李合银在“电话安装和修理”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第16592675号“极客修”商标。
  天极公司基于在先使用“极客修”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李合银恶意抢注,违反《商标法》第32条、15条等的规定,对李合银申请注册的“极客修”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裁定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我们接受委托后对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重新进行了梳理,不断挖掘、搜集在先使用证据、对方恶意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院均支持我方意见,认可“极客修”商标为天极公司已在先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原告为同属一个地区的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原告商标及其服务,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32条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案例评析
  上述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无效宣告申请人在短时间内(不足三个月)已在先使用商标产生一定影响,其知名度足以使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存在,或者该商标已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申请人在无效宣告阶段也尽可能地进行了举证,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未予采信,理由是:证据或未体现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无法确认;或未体现商标标识。
  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我们不断深入寻找、挖掘、发现、完善证据,通过将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不同的证据内容与形式巧妙搭配组合,使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体现时间、体现标识、能够被验证及确认真实性等,最终形成完整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具体包括如下:
  1. 订单数据、微信支付记录、支付宝支付记录等进行了公证,订单数量,订单覆盖重庆、北京、广州、上海、昆明等地区的用户。虽订单数据为天极公司后台管理系统生成,但微信支付记录、支付宝支付记录由第三方平台所生成、存储,由于第三方平台具有客观中立性,除非存在充分反证,应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2. 为进一步佐证订单数据的真实性,寻找联系使用过“极客修”手机维修服务的用户,征求用户的同意为天极公司出具书面证言并附上其微信/支付宝账单截屏,与前述公证的支付记录相对应。部分证人的书面证言在公证员面前签署,部分证人亲自出庭接受法官、对方当事人的问询。并且,其中一名用户为《重庆晚报》记者,曾将其第一次使用“极客修”手机维修服务的良好用户体验发朋友圈并在《重庆晚报》发表文章,证言与朋友圈、《重庆晚报》的文章相互印证。
  3. 为充分证明“极客修”为天极公司精心培育的品牌、付出了大量心血,重新梳理、完善了有关商标正式投入市场前的筹备证据,包括“jikexiu.com”顶级国际域名证书、“极客修”网站ICP备案情况查询结果网页、“极客修”微信公众号注册信息及发布文章内容的截屏、采购手机零部件协议、采购维修手机售后管理系统的协议,设计制作工作人员服装的合同及设计图,与手机维修工程师的合作协议及银行汇款单据等。
4. 为证明争议商标申请人的恶意,补强完善了天极公司与林喜之间的银行汇款单据,重庆沃客多科技有限公司(争议商标注册人与林喜共同投资)工商登记信息、官网网页(证明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属同行业)、ICP备案、天极公司离职员工的证人证言(在职期间代表天极公司从林喜处采购手机零部件),说明争议商标注册人李合银、林喜均为重庆沃客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李合银”是经理,林喜是执行董事,该公司于2015年5月7日成立,与原告属于重庆地区的同行业经营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极强的人合性要求,相识不久的人不可能会共同投资成立公司,李合银、林喜必然早在2015年3月30日之前已熟悉,李合银明显已知原告“极客修”商标而抢注。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