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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大学生求职身陷诈骗犯罪,为何成功取保?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9日

【案情简介】
大学生小曾刚毕业不久,通过网上招聘信息,应聘到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业务员工作,2021年8月10日,小曾与该网络科技公司签署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入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以网上竞拍的形式,在开设的网络商城上销售“翡翠珠宝”,入职后1个多月的某天,小曾与其他3位同事发现该网络科技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便共同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报警,但公安机关现场搜查发现该网络科技公司在网络商城上销售的全是假冒“翡翠珠宝”,便以小曾等人涉嫌诈骗罪采取刑事拘留,关押至看守所。
【律师解读】
  在侦查阶段接受小曾家属的委托后,通过会见小曾了解、分析案情,向公安局提出小曾不构成诈骗罪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一、小曾不具有诈骗行为
  小曾不是该公司网络商城的操控人员,其引导客户通过该公司网络商城进行拍卖的行为,完全独立于该公司网络商城后台操控行为,属于合法的业务员的职务工作行为,不存在刑法意义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小曾的工资收入来自公司固定工资及相关提成费用,均系独立劳动市场主体间自由约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且未超出劳动市场的正常劳务工资范畴,不存在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事实。从小曾入职44天的时间工资收入来看小曾没有从中分得任何超出劳动工资以外的不法利益,其更没有与客户有任何拍卖资金上的接触。这样的工资收入在某市算是最低生活保障。小曾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领取劳动报酬,并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及目的,更没有诈骗的故意。小曾从学校毕业时间较短,刚入职一个多月,缺乏社会经验,更没有业务人脉,发展客户主要是通过将网络商城介绍给身边的近亲属、朋友作为客户。小曾发展客户的行为属居间性、中立性服务行为,与网络商城操控者的涉嫌诈骗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二、小曾不具有诈骗故意
  根据小曾在公司中的工作、地位,可以推断其并无犯罪的故意。小曾于2021年9月23日与公司的其他三名员工打电话主动报警。小曾从入职到案发仅44天时间,尚处于三个月的试用期,小曾对整个工作流程特别是对公司涉嫌犯罪的情况等尚未完全熟悉,更不存在参与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在会见小曾过程中,小曾表示讯问过程中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工作的情况,对公司在网络商城上销售的“翡翠珠宝”,公司的职场负责人告知小曾拍卖的货物都是真品,但小曾并没有见过货物,其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小曾本人通过其的母亲名义在该公司网络商城投入金额五千元,说明其主观上不知晓该公司的网络商城存在犯罪行为。小曾没有参与犯罪的主观故意,更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故意。
综上所述,小曾从应聘、入职、发展客户、自己投入资金等全过程,其并不知道也无法知道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完全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指示开展工作,在主观上和客观上没有诈骗客户故意和行为,因此,小曾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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