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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出借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借款还需返还吗?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0日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8日,董某、某制品厂与封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董某向封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15%,同日,在封某的要求下,某制品厂向封某出具了担保函,约定了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赔偿金等,借款合同约定如违约还款,利息上浮100%,2021年6月25日,封某与马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了马某,在此期间董某已向封某还款162.25万元,马某将董某、某制品厂告上法庭,要求董某归还马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某制品厂对董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
  一、案涉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马某与封某的债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债权转让合同应属于合法有效
  二、出借人封某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
  本案的出借人封某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每年向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在5件以上,案涉借款发生在该期间且出借人封某与被告董某并不相识,本案的所涉及的借款合同、担保函均由封某提供,具有制式、专业、可反复使用的特点,佐证封某出借款项的行为具有经常性、营业性、职业性的外观特性,已经超出了正常民间借贷的合理限度,封某从事放贷业务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违反法律规定,符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三、借款合同无效,即担保合同无效
  因本案的出借人封某从事放贷业务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属于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因借款合同自始无效,故根据董某的还款时间及还款金额,应先扣减该期间董某应付案涉借款资金占有期间的使用费,超出部分应视为董某对案涉借款本金的返还,按此标准逐笔计算。
  因该案涉借款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因借款主合同认定无效,担保从合同亦认定为无效,某制品厂对合同的无效无过错,故某制品厂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笔者认为在现实中,很多人因为通过银行借不到钱,转而向私人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钱,这样的行为通常被称为民间借贷。在民间非常的通俗,也很多,通常发生在朋友之间,或者朋友介绍,通常会有一部分的人以此为业,来收取高额的利息,也会出现非法催债、套路贷等非法行为,这时需要提高警惕,第一时间报警。关于民间借贷的纠纷对于出借人以及借款人都有很大的风险,对于出借人有可能面临本金以及利息到最后要不回头,或者在不了解借款人的情况下,受到借款人的诱惑或者为了收取高额的利息而将款项借出,到最后人财两空,而走上法庭,运气好的也许可以追回自己的借款,运气不好的也许借款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这笔钱也许永远也追不回头。对于借款人,为了借到款项不惜付给对方高额的利息,当付不起利息时又可能面临利滚利,以及非法催债等行为,给自己的家人、生活造成不好的影响,也又可能到最后变成被执行人,当然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需注意,民间借贷的利息往往是比银行高的,要是超过了一定的标准的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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