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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探析(二)
作者:柴建民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19日
近些年来,关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专著和论文层出不穷,比如建议提高法官准入门槛,提倡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等等,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个人认为,法官一定要做好以下三点:

  1.公正廉洁。法官是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主要载体,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评价,很大程度来源于法官对具体司法行为的认知、评价,司法要公正,司法要有公信力,法官就要保持清正廉洁。就如西方法律的象征———女神忒弥斯,她手持天平与剑,蒙着眼睛,她审判案件,靠的是良知和良心,对外界的所有诱惑,她都视而不见,不屑一顾。从中世纪开始她就栖息在城市法院的屋檐上,居高临下,支撑着西方文明对法律的崇高信仰。在我国,“人民法官为人民”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2.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加强裁判说理制度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心声。全国法院模范宋鱼水被当事人誉为“ 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好法官, 在她审理的每一起案件中, 都是以对法律的精深理解向当事人展示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从而使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最终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

  3.密切关注最高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来由已久,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2011年、2012年又相继公布了八个指导性案例。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办案水平,学习一些典型案件的办案方法,做到“同案同判”,从而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三)推行阳光司法

  一般来说,对于立案、庭审、执行、听证、裁判文书、审判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审务事项,要按照依法、及时、全面、有效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公开司法信息。

  1.提高立案环节的公开透明程度。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法律依据。凡不予立案的,立案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做好法律和政策释明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理解,赢得当事人的信任。(5)

  2.开展网络庭审直播。着力加强庭审直播的规范化水平,科学确定直播案件的选择标准和直播规则。努力提高直播案件的当庭宣判率,使人民群众能够及时监督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检验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水平,增强庭审直播宣传法制、沟通民意的功能效果。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公开审判情况,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同时落实法院开放日制度。每季度确定一天作为开放日,通过组织安排社会公众参观法院、旁听庭审、与法官座谈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拉近司法审判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3.完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互联网平台重点发布具有法律解释、规范填补、规则指引功能和公众较为关注案件的裁判文书。同时明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婚姻类的民事案件、劳动教养类的行政案件、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等裁判文书不属于网络发布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为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前应对自然人、证人的身份性信息等要做好相关技术处理。

  (四)优化公众参与模式

  1.人民陪审制。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解决人民陪审员人数不足、业务水平低下等问题, 可以在理论论证成熟的基础上试行专职陪审员制度, 与普通的陪审员制度相结合。专职陪审员可以从法学教育、科研机构与法学社会团体中选拔, 这些人员一般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与业务经验, 也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参与司法审判,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的质量和规范程度, 而且有助于法学教育、科研机构将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从而更好地将论证成熟的学术理想付诸现实。5

  同时,有必要明确规定陪审员的如下权利和义务:一是陪审员在具体的司法运作过程时,除法律规定不能介入的事务外,其余职责与审判员完全相同。二是陪审员在形成具体的司法运作结果时,享有与审判员平等的表决权;有协助制作所承办案件的法律文书的权利;有向被选举的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的权利。三是陪审员在具体的司法运作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对于陪审员在具体的司法运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有权向任命陪审员的人大常委会反映,必要时申请人大常委会撤销其陪审员职务。

  2.网络公众参与。网络是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工具、方式和途径,是公民参与的基本载体。网络媒体的兴起,在信息技术层面上为普通公众参与司法运作过程提供了某种可能,透过博客、网络论坛,无数民众可以绕开传统的信息渠道所设置的表达壁垒,直接表达自己对司法的看法。中国网络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广泛而深入的关注,已经产生了让司法机关在得出具体的司法运作结果前不得不充分考虑民意的效果,通过网络公众参与这种倒逼机制,从而为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创造条件。

  结语

  司法不是一个简单的从规则演绎出结果的过程,而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生命过程的一部分,是追求法律正义事业的组成部分。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一种信任,这种信任的担当是人民法院对公众权利的保障和承诺。我国目前司法改革的力度,还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司法制度正义价值的合理性期待。建设司法公信力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一个重大课题6,人民法院要继续深化法改革,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机制,依法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依法平衡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冲突,最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注释

(1)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版,第124页。

(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版。

(3)[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版。

(4)周丰华:《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载《法制与经济》,2011年8月(总284)期。

(5)高铭暄、陈璐:《略论司法公信力的历史沿革与实现途径——谨以此文纪念(法学杂志)创刊三十周年》,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7期。

(6)最高人民法院在扎实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围绕法院工作实际,王胜俊院长亲自拟定了全国法院大学习大讨论的10个讨论题,其中第6 个题就是“如何认识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