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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提存公证书(1)
作者:柴建民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13日
提存公证书(1)   ()ΧΧ字第ΧΧ号 

  兹证债务人ΧΧΧΧ(单位全称)因ΧΧΧΧ(债务依据及无法直接给付的原因),于ΧΧ年Χ月Χ日将债务标的ΧΧΧΧ(标的名称、数量)提交于我处。从即日起,债务人ΧΧΧΧ(单位全称)所欠债权人ΧΧΧΧ(单位全称)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ΧΧ省ΧΧ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ΧΧ年Χ月Χ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给付到期债务的提存;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