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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婚公证书(2)
作者:柴建民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13日
未婚公证书(2)   ()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单位证明或经调查,兹证明ХХХ(男或女 ,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国或香港、澳门)至ХХ年Х月Х日离境(或去香港、澳门)之日,在中国(或在中国内地)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本证明适用于当事人已离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