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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5)
作者:柴建民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13日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5) ()ХХ字第ХХ号 

  兹证明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台湾省ХХ市Х街Х号)于ХХ年Х月(注)以前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此日期指当事人离开大陆去台湾定居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