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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3)
作者:柴建民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13日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3) ()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省ХХ市公安机关的证明,兹证明ХХ国公民(或无国籍人)ХХ(中译名为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受过中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1、本证明适用于在中国居住半年以上的外国公民。 
    2、当事人姓名应写本人外文姓名并附中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