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公正司法,绝不冤枉一个好人
作者:柴建民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21日
公正司法,绝不冤枉一个好人
来源: 《 人民日报 》记者 彭波( 2014年01月15日 17 版) 发布时间: 2014-01-15 09:29 阅读次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每一个政法工作者都应该——公正司法,绝不冤枉一个好人   2013年12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联合召开命名表彰大会,授予张飚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作为推动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重审并最终改判无罪的最大功臣,张飚成为全国“模范检察官”中的一个特例——退休后仍被授予这一荣誉称号。而张飚的获奖立功,也彰显出政法系统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决心。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防止冤假错案,正在成为每一个政法工作者心中最神圣的坚守。   铲除冤假错案产生的土壤   2013年,一系列冤假错案被陆续平反。   3月,服刑近10年的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宣告无罪;   4月,羁押12年的李怀亮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罪;   8月,背负“杀妻”之名入狱17年的于英生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   ……   这一个个普通的名字,注定要被载入中国司法史。他们用超过10年的人生,为中国法治进步付出了代价、作出了注脚,只是这样的代价太大了。面对相继出现的冤假错案给司法公信带来的严重冲击,政法机关直面错误、主动纠正,用实际行动努力挽回社会公众对国家法治的信心。   与纠正冤假错案相比,防范显然更加重要。如何铲除冤假错案产生的土壤,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成为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去年8月初,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指导意见总结了我国近几年在查处、纠正冤假错案的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强,既涉及理念问题,又涉及具体的司法措施或制度,甚至还涉及责任追究,是一个比较全面的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说。   随后,公检法司各部门也纷纷行动起来,立足本部门实际,出台了一系列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从司法理念、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等方面要求各级法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因证据不足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   如果对政法机关出台的一系列文件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所有的努力都指向一个词“制度”:把制度对办案流程的刚性约束落到实处、把责任追究机制真正建立起来、强化执法司法权力的监督运行机制。   非法证据排除从理论走向实践   分析社会强烈关注的几起冤假错案,往往都能找到“非法证据”的影子。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首次从立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仅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而且设置了相应的操作程序。随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纷纷围绕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实施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要依法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并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讯问,讯问过程要全程录音或录像。”公安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和办案标准,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依法全面取证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   事实上,为了杜绝刑讯逼供,公安机关在过去的一年里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中就提到,“为解决执法行为随意、执法安全事故多发等问题,公安机关全面开展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进入办案区,并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目前,全国90%以上的派出所完成了功能区改造。”   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对于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肩负着更多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对于存在违法嫌疑的侦查行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一旦认定侦查中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   而在诉讼中处于最后一个环节,担负着实现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重任的人民法院也出台了规定,要求对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依法予以排除。   杜绝刑讯逼供、阻击非法证据,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可喜的是,这一年来,从刑诉法的实施,到政法各机关纷纷出台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正在由理论走向实践。   建立健全错案追究机制   “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这样说。“确保办案质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每一个执法办案人员终身的追求和重大的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也曾谈到。   无论在什么时候,冤假错案都不可能完全根除。但如果是人为的原因,则不可原谅。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因此,为降低直至杜绝案件中人为因素的干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势在必行。   “今后凡是被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各地公安机关都要逐案解剖、点评、通报。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办案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年度考评内发现冤假错案的,考评结果将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最高人民检察院则提出,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疏忽导致错捕和错不捕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下发的《关于严防冤假错案发生的二十三项措施》中,就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应由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办理,坚决杜绝检察辅助人员挂名办案的做法。在此基础上,内蒙古检察机关建立了办案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机制,要求实行案件办理、决定责任终身制以及检委会审议重大案件责任追究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   与“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相比,公正司法对于“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追求显然更进了一步。“去年以来对一系列冤假错案的纠正,改变了过去我们一味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的倾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