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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法律武器
作者:乔军翔 律师  时间:2012年08月10日
    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手里掌握的就是法律武器,一般都能起到作用,偶碰个案,且涉及金额较大,若遇到对方强势,与其抗衡,强势者可将草绳化为利剑,削铁如泥,我等虽有导弹在手,但是在强光曝烤、风雨摧蚀之下,眼睁睁就变成了脚下黄土,挣扎拳起抛出,瞬间化为乌有。是我等不会使用?还是不谙机关玄妙?苦思不得要领,茫然。 
     
如一案,省高院判决确认行为有效,而县公安局在判决一年后,以同一事实对行为一方以涉嫌犯罪两次立案,后移送起诉。 
      
在此不论实体,因省高院判决已明确定性,并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编入当年省高院《参阅案例》中,在全国颇有影响。单从程序方面我等以为:公安局立案决定是错误的,移送起诉更是错上加错。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是党政团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无条件遵守执行的最高效力的法律文件,这是司法最终裁决的《宪法》原则。二、我国是统一的法治国家,党也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就同一事实你判你的,我立我的,使当事人无所适从,且行政司法行为不能对抗法院判决。三、我国三大诉讼法均适用一事不能两理原则。四、三大诉讼法同一证据原则为:就同一事实,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是本案审理不经质证、予以采信的法定证据,当然更是公安机关立案时的法定证据。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若发现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查处。若公安机关立案合法,是否省高院相关承办人员涉嫌包庇?六、司法人员对明知是无罪而以有罪追究,对明知是有罪而以无罪判决,即涉嫌枉法裁判。既然公安机关立案、移送起诉合法,那么省高院相关办案人员是否涉嫌枉法裁判? 
     
这是极其简单的道理,结论只有一个:若公安机关发现确有犯罪事实,只能依照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及省高院院长反映,启动再审程序,判决若被撤销,方能立案。否则,无视生效判决强行立案、移送起诉当违法无疑。 
    
困惑中,我等再仔细翻阅《宪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是装饰精美的图书,省高院的判决,是散发着油墨香味的打印纸张。但我等坚信确是威力无比的武器,只是我等技拙,目前无法使用。 
     
若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维持。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试问将作何解释?那时问题就自然解决了,法律武器最终将发挥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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