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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黄浦区福佑地块北块征收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作者:代雨庭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5日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17号)
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3号)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30号)
8、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9、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房屋征收的范围 福佑地块位于人民路、中华路以西,方浜中路、陆家宅路以北,安仁街、光启路以东,福佑路以南,共涉及居民5680户。房屋结构年代久远,居民生活环境十分简陋。三、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按照《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文件执行。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私有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后,由继承人签约,多个继承人的可书面或公证委托书委托代表签约。订立书面委托的,委托双方必须在征收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并当场签名盖章。以上资料由上海动迁律师 上海法耀律师事务所 代雨庭律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