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硝酸铵并不是刑法所调整的爆炸物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07日
硝酸铵并不是刑法所调整的爆炸物
 
 
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料,极易被造成炸药,危害公共安全,但同时硝酸铵又是一中农用化肥,主要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得到普遍的使用,许多在耕地中使用硝酸铵的农民并不知晓、也并不认为硝酸铵是爆炸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上可以看出,对于爆炸物的犯罪,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其判刑是非常重的。因此,探讨硝酸铵是否属于刑法所调整的爆炸物,在整个司法实践中尤为重要。
本律师在受理案件中,曾经接受此类案件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在一审重审及二审中为其进行刑事辩护(具体详见成功案例集:《原审判十年重审判三年刑事辩护案例》、《刘鼎峰涉嫌买卖爆炸物品上诉案辩护成功案例》)。对硝酸铵是否属于刑法所调整的爆炸物有以下看法:
  
一、对于爆炸物的界定
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炸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包括军用地雷、手雷、炸弹、爆破筒,以及民用各类炸药,包括硝基胺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等。那么,什么是炸药呢?根据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定义为,炸药是指能在极短时间内剧烈燃烧(即爆炸)的具有稳定的化学和物理性质的物质。从化学性质上讲,炸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可产生爆炸的物质,而是该物质要具有相应的比例和数量。从物理性质上讲,炸药必须具备产生爆炸的性能。因此,本律师认为,说一般农民使用的农用化肥硝酸铵是民用爆炸物,是炸药,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二、硝酸铵并不是刑法所调整的爆炸物。
硝酸铵并不是刑法调整的爆炸物。硝酸铵是一种农用化肥,又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料,其并没有出现在刑法的条文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中对爆炸物的种类做了明确的罗列,即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雷管、导火索、爆炸装置,未包括硝酸铵,且《解释》也未作出补充性的一般规定,因此,硝酸铵不应属于刑法中的爆炸物。
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的行为。那么,什么是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法律并不等于法规。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法颁布的行政法规、措施、命令、条例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颁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细则、办法,和国务院各部位制定的各种办法,细则、规章、规定等并不是法律,不能认定为是认定本罪的法律依据。
综上,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上,并没有规定爆炸物包括硝酸铵。依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硝酸铵并非刑法所调整的对象。
三、不能简单的扩大刑法的打击面
在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2006119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第一类1—27种为工业炸药,第二类28—37种工业雷管,第三类38—42种为工业索类工品,第四类43—47种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第五类48—59种原材料(第58种为硝酸铵)。也就是说,公安部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明确了硝酸铵不是民用爆炸物,而是爆炸物的原材料。经过加工处理后才可以制造成爆炸物。《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硝酸铵作为爆炸物原材料并不包括在上述项目当中。另外,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第五原材料类,第58号硝酸铵,且在其后的备注中,备注明确,限于购买、销售审批管理。
    四、应考虑涉案硝酸铵的具体情况,看是否具有爆炸的属性。
例如在刘XX案例中所涉及的硝酸铵,并非是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硝酸铵,也就是说本案的硝酸铵是农用化肥硝酸铵。而公诉机关指控的硝酸铵应该是工业用的硝酸铵。按照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本案硝酸铵的检验报告,经检验,硝酸铵含量标准要求应大于等于99.5%,而本案的硝酸铵含量为94.2%。退一步讲,在农用化肥硝酸铵的使用中,绝大部分的硝酸铵含量都不能达到99.5%的标准,也就是说硝酸铵的爆炸属性(是否容易爆炸)大大降低。据此,本律师认为,就算是退一步来讲,判断硝酸铵是否属于爆炸物,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其是否具有爆炸性,例如在刘XX案件中,其硝酸铵的含量不达标,硝酸铵不仅不是爆炸物,连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都不是,也是制造不出什么炸药的。
由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 硝酸铵是否是爆炸物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本律师认为无论是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还是从硝酸铵在具体实践中的爆炸性,农用化肥硝酸铵都不属于刑法所调整的爆炸物。
 
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 郭永军律师
2013-6-7
 
 
*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序号
 
英文名称
 
一、
工业炸药
 
 
1
硝化甘油炸药
Nitroglycerine,NG
甘油三硝酸酯类混合炸药
2
铵梯类炸药
Ammonite
含铵梯油炸药
3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4
改性铵油炸药
 
 
5
膨化硝铵炸药
Expanded AN explosive
 
6
其他铵油类炸药
 
含粉状铵油、铵松蜡、铵沥蜡炸药等
7
水胶炸药
Water gel explosive
 
8
乳化炸药(胶状)
Emulsion
 
9
粉状乳化炸药
Powdery emulsive
 
10
乳化粒状铵油炸药
 
重铵油炸药
11
粘性炸药
 
 
12
含退役火药炸药
 
含退役火药的乳化、浆状、粉状炸药
13
其他工业炸药
 
 
14
震源药柱
Seismic charge
 
15
震源弹
 
 
16
人工影响天气用燃爆器材
 
含炮弹、火箭弹等、限生产、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17
矿岩破碎器材
 
 
18
中继起爆具
Primer
 
19
爆炸加工器材
 
 
20
油气井用起爆器
 
 
21
聚能射孔弹
Perforating charge
 
22
复合射孔器
Perforator
 
23
聚能切割弹
 
 
24
高能气体压裂弹
 
 
25
点火药盒
 
 
26
其它油气井用爆破器材
 
 
27
其它炸药制品
 
 
二、
工业雷管
 
 
28
工业火雷管
Flash detonator
 
29
工业电雷管
Electric detonator
含普通电雷管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30
导爆管雷管
Detonator with shock-conducting tube
 
31
半导体桥电雷管
 
 
32
电子雷管
Electron-delay detonator
 
33
磁电雷管
Magnetoelectric detonator
 
34
油气井用电雷管
 
 
35
地震勘探电雷管
 
 
36
继爆管
 
 
37
其它工业雷管
 
 
三、
工业索类火工品
 
 
38
工业导火索
Industrial blasting fuse
 
39
工业导爆索
Industrial Detonating fuse
 
40
切割索
Linear shaped charge
 
41
塑料导爆管
Shock-conducting tube
 
42
引火线
 
 
四、
其它民用爆炸物品
 
 
43
安全气囊用点火具
 
 
44
其它特殊用途点火具
 
 
45
特殊用途烟火制品
 
 
46
其它点火器材
 
 
4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
 
 
五、
原材料
 
 
48
梯恩梯(TNT)/246-三硝基甲苯
Trinitrotoluene,TNT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49
工业黑索今(RDX)/环三亚甲基三硝胺
Hexogen,RDX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50
苦味酸/246-三硝基苯酚
Picric acib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51
民用推进剂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52
太安(PETN)/季戊四醇四硝酸酯
Pentaerythritol tetranitrate, PETN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53
奥克托今(HMX
Octogen,HMX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54
其它单质猛炸药
Explosive compound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55
黑火药
Black power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除外,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56
起爆药
Initiating explosive
 
57
延期器材
 
 
58
硝酸铵
Ammonium nitrate,AN
限于购买、销售审批管理
59
国防科工委、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