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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许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律师为其取保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26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26日
  摘要: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律师应其家属委托,成为本案嫌疑人XX的辩护律师,在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XX后,本律师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为避免错误关押为由,且嫌疑人XX人身危险性小,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经与办案单位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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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原公(蒋)取保字 [20150234
犯罪嫌疑人 许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日  ,住址  xx乡xx村x组x号  ,单位及职业        
联系方式                   
    我局正在侦查  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因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2015  年  09  月  25  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          的监督/交纳保证金(大写)  贰万元  元。
二〇一十五
(原阳县公安局印章)
2: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