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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殷X交通肇事上诉案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3日
X交通肇事上诉案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71010
    
摘要:被告人殷xx,因交通肇事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本律师依法成为二审辩护人,本律师认为上诉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且认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本律师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本案实现了裁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附件1: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豫刑终158号    
原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XX,男,196X3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捕前任开封市XXXXXX村村委支书,开封市XX区XX乡人大代表,住开封市XX区西XXXXX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020日被开封市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开封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开封市XX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永军,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殷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豫0212刑初6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询问被害人亲属、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9月10日14时25分,被告人殷XX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豫B44Y55的黑色奔腾B50轿车,沿开封县XXXX村至XX村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该公路Y008号3KM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开封市XXXXXX村一组村民包XX发生碰撞,造成包XX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殷XX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殷XX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包XX符合车祸复合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
    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殷XX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称被告人当庭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综上事实与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祭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殷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上诉人殷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殷XX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一审开庭审理前,上诉人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殷XX表示谅解,殷XX符合判处缓刑条件,一审法院量刑重,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改判缓刑。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家属书面请求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本院向上诉人居住地司法局发函,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当地司法局复函同意接纳上诉人进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XX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上诉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且认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祓告人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2017)豫0212刑初6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宣传,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