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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王X故意杀人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6日
X故意杀人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7.10.12
摘要:王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豫汴检公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故意杀人罪,2017年1月17号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被告人xx家属的委托,本律师依法成为其的辩护律师,本律师依法会见被告人,以及认真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在双方斗殴中,被告人王xx用砖砸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本案被告人应属激情杀人,并且具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认定为投案,没有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成因且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辩护意见,依法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判处被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附件1: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7)豫02刑初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x,女,汉族,19xxx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xx乡老xxx队,系被害人刘xx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女,汉族,198xxx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xx口乡xxx队,系被害人刘xx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男,汉族,2006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刘X之子。
    法定代理人王X,系刘X之母。
    诉讼代理人潘X,河南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男,汉族,19XXX日出生,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XXXX号。1990年3月20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1995年11月10日假释出狱。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看守所。    
    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郭永军,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以汴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王X、刘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子宁、张会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及其诉讼代理人潘X,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郭永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公诉机关以补查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两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与被害人刘X岳父王X两家因宅基地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16年8月26日10时许,王X在自家新院砌院墙时与刘X发生争吵,刘X阻止王X砌砖,王X持砖猛击刘X头部数下致其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X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6年8月26日10时30分,王X到开封市公安局X社区警务大队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杓成故意杀人罪,且有自首情节,提请我院依法惩处。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指控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王X、刘X请求法院判令调被告人王X赔偿因其致死被害人刘X所造成的医疗费112676. 29元营养费300元,住院伙食助费300元,护理费1691.18元,丧葬费21089.5元,死亡赔偿金217060元,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51265.5元,共计404382.47元。
    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王X在刘X被打趴下,没有还手之力的情况下又多次打击其头部,手段残忍。另外鉴于被告人曾受过刑事处罚,且案发后没有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和慰问等情节,不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对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解因被害人刘X先用砖头把自己的腿砸流血了,自己才用砖头砸的刘X头部。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X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本案的起因系刘X阻止王X砌砖,并用砖头砸到王X腿部,王X才用砖砸的刘X头部,刘X有过错。考虑到被告人王X犯罪的动机、成因,应属激情犯罪,且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希望法院对被告人王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与被害人刘X岳父王X系邻居
关系,两家因宅基地问题曾经发生纠纷一直未解决。2016年826日10时许,王X在开封市XX街自家新院砌院墙时与被害人刘X发生争吵,刘X弯腰阻止王X砌砖,王X持砖猛击刘X部数下致其受伤倒地,后刘X被送往开封市中心医院医治,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X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6年8月26日10时30分,王X到开封市公安局X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刘X受伤后在开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天,支付医疗费103176. 29元。另因治疗需要购买药品人血白蛋白19瓶,花费9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带血迹的砖头五块,带血迹黑白竖条纹T恤衫一件,棕色拖
一只。
    (二)书证
    l、接处警登记表:2016年8月26日10时18分一匿名警人用电话1503831XXX报警称在开封市XX区头有人被打死了。
    2、到案情况说明:2016年8月26日10时30分,被告人王X骑着一辆自行车,嘴里一直说着:“我杀人了,我出手重了,如果X死了我偿命。”来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投案。
    3、开封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2016年826日去案发地将被害人刘X接回中心医院急救的事实。
    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王X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判刑,后于1995年11月10日假释出狱。
    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刘X因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引起脑干功能衰竭而死亡以及被火化的情况。
    6、被监管人员体检表证实被告人王X入所时体检正常。
    7、通话记录证实刘X的电话1593855XXXX拨打120的记录。
    8、指认笔录及照片记载了王X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的经过。
    9、检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对王X进行人身检查,王X左腿处有一被侵害痕迹。对其小腿正面、侧面、脚面及拖鞋处用棉签提取疑似血迹四份。
    10.户籍证明记载了被告人王X及原告人孙X、王X、刘X的个人基太情况。开封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票据、出院证、住院病历等书证。
    (三)勘验、检查照片及笔录
    中心现场位于XXX号王X家新建房门前空地,勘查后提取了相关物证。
    (四)鉴定意见
    1、生物物证鉴定书:中心现场棉签擦拭物、地面血泊西边
缘砖块血迹擦拭物、地面血泊西侧砖堆上砖块血迹擦拭物、血泊
地面上红色砖块血迹擦拭物、地面血泊西侧地面上砖块血迹擦拭
物、血泊东侧地面上砖块血迹擦拭物、沾有血迹的短袖衬衣、血
讲蚋泊北侧帝豪烟蒂、王X右小腿表面喷溅血迹擦拭物、王X右脚面上喷溅血迹擦拭物、王X右脚拖鞋上血迹擦拭物经21个常染色体STR分垄检验未排除刘X,在排除同卵生育近亲及其他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刘X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中心现场血泊北侧红旗渠烟蒂经21个常染色体STR分型检验未排除王X,在排除同卵生育,近亲及其他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王X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2、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及检验鉴定书:死者刘X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
    3、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死者刘X的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有毒成分。
    (五)被告人供述
    2016年8月26日10点多,我在我们家东西院墙那用砖地下的坑,刘X跑到我跟说砖不能动,是他家的地,我俩发生争吵。刘X弯腰把我填的砖掀一边儿,还拿着一块砖丢到我腿上,我气急了,就随手拿着地上的砖往他头上砸了两三下,刘X捂着头蹲地上了,头上流可多血。我感觉出手比较重,就投案了。
    (六)证人证言
    1、证人刘X证明:王X从俺爸背后拿起一块砖砸向俺爸的头,他把俺爸砸趴地上后,不但没有停手,继续拿着砖朝我爸头上砸了四、五下;并证明闫X在她家门口看到了王X打我爸的过程。
    2、证人闫X证明:刘X不让王X垒砖,并去掀王X垒的砖。王X双手各拿一块砖头,朝正在掀砖的刘X头上砸,刘X趴地了。后王X对自己说要去公安局投案自首。
    3、证人李X证明:王X去社区警务大队投案,称自己拿砖头往X头上砸,把他砸倒了。
    4、证人王X证明:两家在宅基地的部分归属上没有多大矛盾,村委给两家调解过。案发后王X的家人交了2200元现金。
    5、证人鲁X证明:去现场路上碰见王X,听其说要去投案。到现场帮刘X120,110。与刘X证言相互印证。
    6、证人刘X证明:现场遗留的黑色T恤是刘X的,刘X当时用他的衣服包刘X的头了,医生来了之后把衣服拿下来放在了旁边。
    7、证人刘X、李X证明:到现场后看到刘X面朝下趴着,怕影响呼吸,就把刘X面朝上翻过来,刘X并用自己的短袖衬衫包住刘X的头部。
    8、证人许X、鲁X证明:曾给王X、王X两家调解过关于宅基地方面的矛盾。与王X证明的村委干部给两家调解过宅基地的事相互印证。
    9、证人曹X证明对刘X采取急救措施的情况。
    10、证人贾X证明:我家和王X是邻居,我们两家以前因为宅基地的事发生过矛盾,村还调解过,但是一直没有定论。
    11、证人王X证明:我爸王X和王X他们几年前因为宅基地的事儿村委调解过,结果我们都不满意,这个事就搁置下来,这几年我们家和王X家也没因宅基地的事儿发生冲突。
    (七)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示证、质证,客观真实,相互
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
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
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经查,虽然经身体
检查,王X左退膝盖下有挫伤,但证明被害人刘X用砖砸到
X腿部的事实只有被告人王X一人的供述,证据不足。该
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的诉求中有法律依据和证据证明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
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被告人王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剂终身。
    二、被告人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王X、刘X因刘X被害所造成的医疗费112676.29元,营养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1691.18元,丧葬费210 89.5元,扣除被告人亲属已支付的2200元,下余133856.97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王X、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
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
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汤小龙
                                             
           段军英
0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王丹丹
                  孔令星
 
附件:2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王XX,男,19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1119XXXXXXXX1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XX区,住开封市XXXXXXXX号。1990年3月26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5年11月10日假释出狱。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8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X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2016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
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
了辩护人郭永军、被害人近亲属王XX、孙XX及其诉讼代理人
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XX与被害人刘XX岳父王XX邻居关系,两家因宅基地问题多次发生纠纷一直未解决。2016年8月26日10许,王XX在开封市XXXX街自家新院砌院墙时与被害人刘XX发生争吵,刘XX弯腰阻止王胜利砌砖,王XX持砖猛击刘XX头部数下致其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XX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6年8月26日10时30分,王XX到开封市公安局柳园
口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XX供述了案发前因及持砖砸刘XX的过程;证人闫XX、刘XX证言证明看到王XX持砖砸刘XX的情况;证人张XX、鲁XX、贾XX等人证言证明案发后看到刘XX趴在地上的情况;现场勘查笔录记录了现场方位、尸体位置、物证提取情况;鉴定意见分别证明了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现场血迹及砖上血迹、王XX右小腿、右脚及右脚拖鞋上血迹擦拭物系死者被害人刘XX所留;另有其他证据对案件事实分别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
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
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代理检察员:
2016年12月17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
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
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宣传,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